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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一題:在家施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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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十月十五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郭榮鏗議員的提問和教育局局長吳克儉的書面答覆:

問題:

  根據《教育條例》(第279章)第74及78條,如教育局常任秘書長覺得有任何兒童沒有在小學或中學就學而無合理辯解,可在進行他認為需要的探究後,向有關兒童的家長發出入學令,規定安排該兒童定時就學於該命令所指名的小學或中學;任何家長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守入學令,即屬犯罪。該條例沒有訂明家長如何可合法地在家為子女提供教育及有關的申請程序,但據悉台灣和新加坡等已發展地區已訂立規範兒童在家受教育的法例。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現時教育局批准了多少名適齡入學兒童在家受教育,以及有關的審批程序詳情為何;有否計劃把有關的統計資料和審批程序上載到教育局網站,並推廣在家受教育的學習模式;及

(二)鑑於有教育界人士指出,現時本港的教育制度僵化、以考試成績作為教學目標,加上老師工作量過大,往往造成學生囫圇吞棗的情況,以及個別學生的需要無法得到照顧,教育局會否考慮建立兒童在家受教育的制度,並成立專責小組制訂有關的政策,以提供多一個學習模式供學生選擇;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就兩部分的提問,現綜合回覆如下:

  政府為六至十五歲的兒童提供九年免費普及基礎教育。根據《教育條例》(第279章)第74及78條的規定,家長有法律責任確保這個年齡組別的子女定時上學。教育局如獲悉適齡兒童未有定時上學的個案,會派員聯絡家長或透過家訪,了解有關兒童的教育需要是否已獲得適切照顧,並會就有關個案作定期評估和跟進。如家長沒有充分理由而堅持不讓子女上學,教育局常任秘書長可根據《教育條例》發出入學令,要求家長送子女入學。

  教育局認為學校教育可以為兒童提供更廣闊和有系統的正規課程及豐富的學習經歷,讓他們與同儕和師長進行互動,彼此切磋砥礪。這對於兒童在德、智、體、群、美各方面的均衡發展,至為重要。因此,教育局不鼓勵家長安排子女在家施教以取代學校教育。

  中、小學課程架構旨在給學生系統性的學習經歷。一般而言,學校的硬件與軟件也較家庭可提供的全面得多,更能照顧學生的不同需要。縱使學生的成熟程度、個性、能力、興趣和社經背景等均不相同,但他們的差異也可以是教學資源。通過適切的校本課程、教學策略和評估方式以及同年級和跨年級的朋輩間的互相砥礪,同學們的思考角度可更豐富。另外,學生作為獨立個體和作為群體的一員的角色也可得到較平衡的發展。

  基於上述,教育局認為無需要就兒童在家受教育成立專責組別。考慮到個別兒童的需要,教育局不會一概禁止在家施教。我們會就每宗個案的性質個別評估,並會充分考慮有關家庭能否為兒童提供全面教育的相關因素,現時相關的個案有25宗。若家長希望為子女進行在家施教,可透過信件或電郵聯絡教育局要求進行評估。



2014年10月15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1時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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