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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因欺詐破欠基金被判緩刑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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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名藥房經理,因欺詐破產欠薪保障基金(破欠基金),今日(十月九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被判監禁六個月,緩刑十八個月。

  該藥房於二○一二年六月結業,拖欠員工薪金及其他解僱補償。上述人士其後申請破欠基金,勞工處在審理有關申請時,發現上述人士實際上已收取部分欠薪,有企圖欺詐破欠基金之嫌,於是將個案轉交警方調查。警方隨後根據《盜竊罪條例》,檢控該名人士欺詐罪。

  勞工處發言人稱:「我們致力打擊濫用破欠基金的情況,如在審理破欠基金申請過程中,發現僱主、僱員或任何人士涉嫌濫用或欺詐破欠基金,或有其他涉嫌違法及違規行為,會將案件轉交警方或有關執法部門跟進。」

  根據《盜竊罪條例》,欺詐罪的最高刑罰為監禁十四年。



2014年10月9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7時4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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