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體版 英文版 寄給朋友 政府新聞網
通訊事務管理局新聞公報
***********

下稿代通訊事務管理局發出:

  本新聞稿撮述通訊事務管理局(通訊局)於二○一四年九月第三十五次會議所作的決定:

鳳凰優悅廣播有限公司(鳳凰優悅)延遲推出第三條數碼聲音廣播頻道的限期
----------------------------------

  通訊局批准鳳凰優悅把推出第三條聲音廣播服務頻道的限期,由二○一四年九月十九日延至二○一五年九月十九日,條件是鳳凰優悅須在一個月內重新繳付港幣一百萬元履約保證金,以保證有關頻道在新的限期前推出。

  鳳凰優悅的聲音廣播牌照(該牌照)規定其須於指定限期前提供三條數碼聲音廣播頻道。鳳凰優悅分別於二○一二年一月十八日及十月十八日正式推出第一及第二條頻道。二○一三年七月,通訊局在考慮鳳凰優悅提出的申請後,批准其把推出第三條頻道的限期延至二○一四年九月十九日。鳳凰優悅按照通訊局當時給予批准的條件,繳付港幣一百萬元履約保證金,以保證在獲准的限期內正式推出第三條頻道。

  二○一四年八月,鳳凰優悅申請把推出第三條頻道的限期進一步延至二○一五年九月十九日。鳳凰優悅指出,數碼聲音廣播的普及程度低於預期,故難以吸引廣告商。鳳凰優悅認為把資源集中投放在第一及第二條頻道上,可以確保提供優質服務和保持商業潛力,比投放資源推出第三條頻道較為可取。

  在考慮有關申請時,通訊局留意到鳳凰優悅一直致力發展數碼聲音廣播服務。鳳凰優悅是首家正式推出有關服務的持牌機構,並在獲延長的限期前推出第二條頻道。鳳凰優悅投入資本和節目製作投資,發展首兩條頻道,並繼續與其他數碼聲音廣播機構分擔營運及改善數碼聲音廣播傳輸網絡的費用。基於以上所述,通訊局批准鳳凰優悅把推出第三條頻道的日期延至二○一五年九月十九日,但鳳凰優悅須重新繳付港幣一百萬元履約保證金,以保證在新的限期內正式推出第三條頻道。

延長在數碼聲音廣播服務中提供電子節目指南的期限
-----------------------

  通訊局批准三家數碼聲音廣播持牌機構(即香港數碼廣播有限公司、新城廣播有限公司和鳳凰優悅)在其數碼聲音廣播服務中提供電子節目指南的期限,由二○一四年九月二十一日延至二○一八年三月二十一日,但有關數碼聲音廣播持牌機構必須於二○一四年十二月二十日前推行計劃,善用其獲配置作聲音廣播服務的比特率容量。

  數碼聲音廣播持牌機構須根據其牌照,與其他數碼聲音廣播持牌機構及香港電台協調,於二○一二年九月二十一日前推出電子節目指南,以顯示營辦商正在播放及即將播放節目的資料。通訊局其後於二○一三年四月批准將有關限期延至二○一四年九月二十一日。

  二○一四年六月,三家數碼聲音廣播持牌機構向通訊局申請把推出電子節目指南的期限由二○一四年九月二十一日再延至二○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並因應每年的市場檢討決定會否再作延期。三家持牌機構指出,由於具電子節目指南功能的DAB+制式收音機在本地及海外市場的供應少,所以市場仍未具備有利於發展電子節目指南服務的條件。此外,三家持牌機構在來年的工作重點將集中在網絡建設及改善數碼聲音廣播服務覆蓋範圍的提升工作。為確保在推出電子節目指南前能善用預留作該用途的頻譜,有關持牌機構建議在過渡期內重新配置比特率容量,使用現時預留給電子節目指南的未用容量,以改善聲音質素或附帶視像服務的處理量。

  通訊局認為儘管有關持牌機構根據其牌照有責任提供電子節目指南服務,但數碼聲音廣播服務在技術和市場方面可能需要較長時間作全面發展。通訊局留意到,即使面對困難的市場情況,持牌機構仍繼續投資建造主要發射站和電波空隙補強器,致力擴大數碼聲音廣播服務的覆蓋範圍。此外,持牌機構建議在推出電子節目指南前的過渡期內,使用現時預留給電子節目指南的未用容量,以善用有關頻譜為大眾帶來裨益。基於以上原因,通訊局決定將持牌機構推出電子節目指南的限期再度延長。

  鑑於數碼聲音廣播服務發展的相關技術和市場問題所帶來的不明朗因素,通訊局認為較適宜在全面檢討後再決定延長的期限。數碼聲音廣播牌照在二○一七年三月二十二日之後須作中期檢討,通訊局認為應在牌照中期檢討時,就有關電子節目指南的事宜作出檢討,並決定把推出電子節目指南的期限延至中期檢討後的一年,即二○一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在重新配置容量期間,數碼聲音廣播服務會暫停大約四小時。通訊局批准三家數碼聲音廣播持牌機構在重新配置比特率容量期間,可獲豁免按照牌照要求提供二十四小時服務。三家持牌機構暫定於二○一四年十一月進行重新配置容量的工作。

廣播投訴
────

  通訊局亦審議了兩宗投訴個案,有關個案涉及持牌機構違反業務守則中關於電視節目和廣告標準的規定:

(a)有關二○一四年五月十七日在亞洲電視有限公司(亞視)中央電視台綜合頻道播放的電視節目《第一動畫樂園》的投訴。通訊局決定向亞視發出勸諭,促請它嚴格遵守《電視通用業務守則—廣告標準》中的相關條文;以及

(b)有關二○一四年一月至六月期間在亞視本港台和亞洲台播放的電視節目《國際財經視野》的投訴。通訊局決定向亞視發出勸諭,促請它嚴格遵守《電視通用業務守則—節目標準》中的相關條文。

  上述個案詳情載於:coms-auth.hk/filemanager/tc/content_713/appx_20140923_c.pdf。



2014年9月23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7時01分

列印此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