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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牌卡拉OK場所管理者被判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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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名男子因觸犯《卡拉OK場所條例》,今日(八月二十七日)在屯門裁判法院被判罰款5,000元。

  案情透露,民政事務總署轄下牌照事務處(牌照處)人員去年十二月喬裝顧客,光顧元朗大陂頭徑一間卡拉OK場所,並在處所內發現可提供卡拉OK活動的影音及其他器材。

  根據牌照處紀錄,上述處所在巡查當日並未根據《卡拉OK場所條例》規定持有有效的許可證或牌照,負責管理有關處所的男子因而被控違反《卡拉OK場所條例》第4(1)條。

  民政事務總署發言人強調,經營或管理無牌卡拉OK場所屬刑事罪行,最高可被處罰款100,000元及監禁一年。他呼籲市民致電2881 7498,向牌照處舉報無牌卡拉OK場所。



2014年8月27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8時1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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