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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就《2013年印花稅(修訂)條例草案》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合併辯論修正案的發言全文(四)(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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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陳家強今日(七月十五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2013年印花稅(修訂)條例草案》(《條例草案》)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第18及24條修正案的發言全文:

主席:

  政府建議就《條例草案》第24條作出修訂,修正案內容已載列於發送給各位委員的文件內。有關的修正案為技術性修訂,因應《條例草案》建議加入的條文,就附表1標題旁的條文參照作相應修訂。

  至於涂謹申議員的修正案,旨在為根據《稅務條例》(第112章)第88條獲豁免繳稅的慈善機構或慈善信託於購買住宅物業和非住宅物業時提供雙倍從價印花稅的豁免。我們認為涂議員的修正案與現行的稅務及印花稅制度並不一致,並會削弱雙倍從價印花稅的成效。因此,我們不能接納有關的修正案。

  按照目前的安排,餽贈住宅物業或非住宅物業予《稅務條例》第88條下獲豁免繳稅的慈善機構或慈善信託,已可獲豁免繳交雙倍從價印花稅,這與現行的從價印花稅、額外印花稅及買家印花稅機制是一致的。

  至於慈善機構或慈善信託所購買的住宅物業,根據早前制定的《2014年印花稅(修訂)條例》,有關交易不獲任何豁免,須繳付買家印花稅。就雙倍從價印花稅措施,我們認為不應另設不同的準則,於《條例草案》豁免慈善機構或慈善信託買賣物業時繳交雙倍從價印花稅。我們認為,在當前物業供應偏緊的情況下,涂議員的建議並不符合我們的政策目標。

  目前,全港共有超過8 000個按《稅務條例》獲豁免繳稅的慈善機構或慈善信託。在現行的稅務制度下,慈善團體並不會獲得一般性的稅務豁免,只有在與其慈善宗旨相關的具體業務中所獲得的利潤,方可獲得《稅務條例》下的稅務豁免。該條例並不禁止慈善團體從事與其慈善目的無關的業務;但從該等業務所得的利潤仍須繳交利得稅。

  再者,稅務局只負責有關慈善團體的豁免繳稅事宜,並不涉及監管其日常運作(包括籌款活動、財政透明度及管治架構等)。與其他公司一樣,這些慈善團體可在物業市場自由作出交易活動,並可能會購入住宅物業或非住宅物業作投資用途,以支持其營運。就此而言,慈善團體與其他公司並無分別。豁免它們繳交雙倍從價印花稅,可能會刺激它們對住宅物業或非住宅物業的需求,削弱需求管理措施的成效。

  我想指出,一直以來,慈善團體無異於一般買家,在購買物業時均須繳付從價印花稅,只是在《稅務條例》第88條下獲稅務局局長確認下才獲免繳付《稅務條例》下包括利得稅的稅項,這與印花稅的性質和作用不一樣。

  涂議員的修正案,並沒有任何設限堵塞可能預見的漏洞。換句話說,稅務局在收到慈善團體提出的豁免申請後,如信納該慈善機構或慈善信託購入物業時已根據《稅務條例》第88條獲豁免繳稅,則無論慈善機構或慈善信託是否代表自己購入有關物業,有關物業的用途為何,亦必須豁免該慈善團體繳交雙倍從價印花稅。我們可以預見,涂議員的修正案會提供避稅渠道,促使有人透過慈善機構或慈善信託購入物業作投資等用途,從而繞過雙倍印花稅的措施,削弱措施的成效。

  我希望各位議員清楚知道,有關修正案在法案委員會並無共識。涂議員早前亦曾對《2012年印花稅(修訂)條例草案》提出相若的修正案,以豁免慈善團體繳交買家印花稅,而修正案最終被立法會否決。

  總的而言,我們認為不適宜豁免慈善機構或慈善信託繳交雙倍從價印花稅。我懇請各位議員貫徹立場,否決涂議員的修正案。



2014年7月15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23時1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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