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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就《2013年印花稅(修訂)條例草案》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合併辯論修正案的發言全文(一)(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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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陳家強今日(七月十五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2013年印花稅(修訂)條例草案》(《條例草案》)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第10、13及24條修正案的發言全文:

主席:

  政府建議就《條例草案》第24條作出修訂,修正案內容已載列於發送給各位委員的文件內。有關的修正案為技術性修訂,因應《條例草案》及政府修正案建議加入的條文,就附表1標題旁的條文參照作相應修訂。

  至於胡志偉議員提出的修正案,目的是豁免租者置其屋計劃(租置計劃)的單位繳交雙倍從價印花稅,我希望在此表述政府的立場。我理解議員關注到,部分租置計劃單位的非香港永久性居民買家,表示因須繳付買家印花稅和雙倍從價印花稅而對他們構成沉重經濟負擔,因此,建議在雙倍從價印花稅制度下,為租置計劃的單位特別設立豁免機制。

  在此,或許我先提供一些數字供委員參詳。由2012年10月27日引入買家印花稅措施至今年4月30日,共約5200宗租置計劃下的買賣已完成交易,當中約4000宗是在引入雙倍從價印花稅措施後完成的交易。至今已知須繳付買家印花稅的個案只有約60宗。

  當政府得知有關個案時,已採取情理兼備及務實的態度去處理事件。就繳交買家印花稅而言,稅務局曾與有關人士商討可行的解決辦法,包括因應個案的情況,考慮接受購買人以分期付款方式繳付稅款。稅務局亦會因應情況考慮酌情減免罰款。

  我想指出,政府對胡議員的修正案不表贊同,是出於政策和實際層面的考量。

  根據《條例草案》,由於租置計劃下購入的單位屬《印花稅條例》下的住宅物業,故一如其他住宅物業,購買有關單位的人士須就有關交易繳交印花稅。而根據《條例草案》,若租置計劃下的租戶符合資格購買租置計劃下的單位,並與一名近親共同取得該單位,只要其中一名購買人為香港永久性居民,而且他們均代表自己行事,並在取得物業時並非香港任何其他住宅物業的實益擁有人,有關交易將獲豁免雙倍從價印花稅。換句話說,《條例草案》的豁免同樣適用於租置計劃的買家。

  從政策而言,我們抱持一視同仁的原則,在《條例草案》下沒有按住宅物業的類型作出區分而為某一種住宅物業類別提供豁免。若為租置計劃單位的某些個案而特意在條例草案下另訂豁免條文,不但削弱措施的完整性,造成引發更多豁免訴求的缺口,亦會對市場發出混亂的信息。

  從實際層面而言,我希望各位委員清楚明白,縱使在本條例草案下免卻租置單位的雙倍印花稅責任,亦無助於有關買家繳付買家印花稅的負擔,反而更突顯法例的不一致處理。

  我懇請議員權衡輕重,確保需求管理措施的完整性和成效,反對胡議員的修正案。



2014年7月15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0時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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