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體版 英文版 寄給朋友 政府新聞網
男子因洗黑錢被判入獄
**********

  一名五十歲內地男子今日(七月十四日)在區域法院因洗黑錢罪名被判監禁四十六個月。
 
  案情透露,警方於二○一三年九月接獲一海外公司報案,指收到一名聲稱為其子公司職員的電話及電郵,並把約六十五萬歐元匯入一香港銀行戶口。

  商業罪案調查科經深入調後查,發現被告於同年五月透過秘書公司在香港開設一間公司,其後並從內地到港,在銀行開立該公司戶口。該戶口於同年六月至九月期間,處理共約港幣五億一千三百萬的懷疑犯罪得益,包括上述案件的犯罪得益。

  警方於同年十月拘捕被告,並落案控以一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名。被告今日被裁定罪名成立,並被判入獄。
 
  警方重申洗黑錢乃嚴重罪行,任何人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某項財產,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間接為犯罪得益而處理該財產,即干犯洗黑錢罪;一旦被判罪名成立,最高可被判入獄十四年及罰款港幣五百萬元。



2014年7月14日(星期一)
香港時間20時16分

列印此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