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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陳家強今日(七月十四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2013年印花稅(修訂)條例草案》(《條例草案》)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第9、10、13、16及24條修正案的發言全文:
主席:
政府反對涂謹申議員提出的修正案,以豁免近親之間轉讓非住宅物業的交易。
我們尊重涂議員的意見,但我認為涂議員的修正案跟需求管理措施的政策目標並不一致。正如我剛才提及,今次的需求管理措施是建基於一:我們看到樓市升溫;二:熾熱情況由樓市轉移到非住宅市場。故此,我們的需求管理措施同時適用於住宅和非住宅市場。我們採用的工具,即雙倍從價印花稅的措施,是建基於現有從價印花稅制度之上,使有關措施同時適用於住宅物業和非住宅物業,從而達致為整體物業市場降溫的效果。政策的原意是,雙倍從價印花稅適用整個市場,不論是住宅和非住宅。今日的討論,議員就�蚖搢D管理措施是否需要延伸至非住宅提出很多意見,我尊重大家在這方面的意見。我們的評估是需要有力及一致性的政策,將整體物業市場降溫。雖然如此,我們亦有一個清楚的目標,政府要優先照顧香港永久性居民的置居需要,這是我們的政策目標。《條例草案》特別就香港永久性居民的住宅物業交易提供豁免,條件是他們在購買住宅物業時,並非香港其他住宅物業的實益擁有人,購買物業時可享有此豁免。推而廣之,我們希望盡可能在雙倍印花稅制度之下,照顧近親之間的實際置居需要,因而為他們的住宅物業交易提供豁免。
在非住宅物業市場,我們並不認為存有上述置居需要的特殊政策考量,因此,我們認為無需要為近親之間的非住宅物業交易提供豁免,以免削弱措施的完整性。
同樣地,過去我們為住宅物業交易在若干情況下提名或增刪近親名字時,豁免繳付從價印花稅,亦是出於住宅物業的本質與住屋需要的考量。我們並不認為有關考量適用於非住宅物業的情況。
回應議員的提問,整體來說,雙倍從價印花稅本身的適用範圍是全面性的。因我們有政策考慮,住宅需要是要照顧的,在這方面有豁免。因此,議員指出為何在住宅方面有豁免,而非住宅物業則沒有豁免,我想解釋這是我們的考慮。
另外,回答剛才有議員提出有關遺產繼承的問題,包括梁國雄議員、陳志全議員、田北俊議員均有提及。根據現時的安排,某住宅物業或非住宅物業的轉讓,如有關物業關乎已離世人士的產業,可獲豁免從價印花稅,即不單是新加的從價印花稅,(現時)從價印花稅如因遺產的繼承便可獲得豁免。
今次議案審議期間,已進行了多次議案委員會會議,政府和議員就�荂m條例草案》各方面的問題,已多次坦承及詳盡地跟進,很多議員的意見其實我們亦有作考慮。今次政府主動提出了一些修正案,是考慮了議員的意見,在認為與我們原先的政策沒有矛盾下,接受了意見。我們一向與涂謹申議員及其他個別議員,在有關問題上進行了很多討論,並不存在政府「一言堂」或「要做便做」。
我想解釋作出修訂的立場及考慮,基於上述原因,我希望各位否決涂謹申議員的修正案。
完
2014年7月14日(星期一)
香港時間19時48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