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立法會: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就《2013年印花稅(修訂)條例草案》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合併辯論修正案的發言全文(五)(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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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陳家強今日(七月十四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2013年印花稅(修訂)條例草案》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動議新訂第3A條修正案的發言全文:
主席:
我動議我的第四項修正案,以加入新訂的第3A條,目的是加入建議的第15A條,合併有關未按從價印花稅及買家印花稅加蓋適當印花的文書,仍可在民事法律程序中被接納為證據的條文。
有關的修訂是為�茼^應香港律師會的意見,以及秉承買家印花稅制度下的安排,如買家未有繳付從價印花稅,不應影響無辜的一方於法律程序中提呈有關文件作證據的權利。政府提出的修正案,容許並未加蓋適當從價印花稅印花的文書,如由並非為購買人的人士提交,可在民事法律程序中被法庭收取為證據。這做法與不應影響無辜的一方於法律程序中提呈有關文件的權利的政策原意一致。
完
2014年7月14日(星期一)
香港時間16時09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