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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就《2013年印花稅(修訂)條例草案》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合併辯論修正案的發言全文(四)(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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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陳家強今日(七月十四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2013年印花稅(修訂)條例草案》(《條例草案》)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第1、3、8、10、13、16、23、24及26條的修正案,以及新訂第3A條修正案的發言全文:

主席:

  政府建議就《條例草案》第3、8、10、13、24及26條作出修訂,修正案內容已載列於發送給各位委員的文件內。有關的修訂主要屬技術性修訂或一些前後呼應的相應修訂,亦包括關乎未按從價印花稅加蓋適當印花的文書,仍可在民事法律程序中被接納為證據的條文,以回應香港律師會早前的意見。

  至於石禮謙議員的修正案,旨在豁免非住宅物業交易繳付雙倍從價印花稅,並使徵收非住宅物業交易印花稅的時間維持不變,即沿用現時在訂立售賣轉易契時徵收的安排,而非按《條例草案》建議提前在簽訂買賣協議時徵收。石議員的論點主要建基於雙倍從價印花稅會加重企業的經營成本,損害香港在區內的競爭力。

  在我回應石議員之前,我想先簡單勾劃《條例草案》的政策背景和理念。最近幾年,受到利率超低及資金充裕環境影響,加上住宅物業供應偏緊,本港的樓市呈現非理性的亢奮。儘管政府已於二零一二年十月底加強額外印花稅和引入買家印花稅,但只能短暫地令住宅物業市場降溫,熾熱的市況更有蔓延至非住宅物業市場之勢。

  為應對樓市持續過熱的情況,政府於二零一三年二月二十二日宣布推出新一輪的措施,即把住宅物業和非住宅物業交易的從價印花稅稅率增加一倍,同時提前徵收非住宅物業交易從價印花稅的時間,以加強管理已購置住宅物業的人士的需求,並防止住宅物業市場的投機或投資活動轉移至非住宅物業市場。

  從客觀的數據顯示,比對雙倍印花稅推出前後的情況,住宅物業和非住宅物業的售價升幅明顯減慢,租金的升幅也有所放緩。零售鋪位、寫字樓、分層工廠大廈的租金在二零一二年分別累計上升13%、8%及13%。在二零一三年三月至二零一四年三月期間,有關非住宅物業的租金平均每月分別上升0.4%、0.4%及0.6%,較二零一二年平均每月上升1.0%、0.6%及1.0%有所放緩。由此可見,雙倍從價印花稅措施確實有助冷卻物業市場,符合我們推出措施的政策目標。

  反之,石議員的修正案與措施的政策目標可謂背道而馳。我知悉除石議員外,有個別議員亦認為,應為非住宅物業交易提供類似在《條例草案》下豁免住宅物業交易的安排。但是,基於住宅物業和非住宅物業兩者本質上的差異,實在不應相提並論,而關乎非住宅物業的考慮,亦不能與照顧香港永久性居民的置居需要同日而語。為確保措施的成效,防止熾熱的情況蔓延至非住宅物業市場,我們認為《條例草案》不應對非住宅物業交易作任何形式的豁免。

  現時樓市正處於非常時期,市場失效。這些非常時期的需求管理措施已經取得一定成效,但在市場前景仍然存在不明朗,加上樓宇供應仍然偏緊的情況下,我們認為現時仍有必要維持措施。石議員的第二項修正案,讓非住宅物業得以豁免雙倍從價印花稅,大大削弱政府措施的效力,無異於樓市的「助燃劑」,令非住宅物業市場故態復萌,如此光景是否有利於香港的營商環境,實在值得深思。

  至於石議員第一項的修正案,使非住宅物業交易回復至在訂立售賣轉易契時徵收,亦與政府當局的政策原意不一致。政府提出提前在簽訂買賣協議時徵收非住宅物業交易的從價印花稅,是作為一項長久的安排,目的是使之與現行就住宅物業交易的徵收安排一致。

  石議員及其他部分議員關注雙倍從價印花稅措施會影響營商環境、香港長遠的經濟發展及競爭力。對此我表示理解,但我想強調,需求管理措施的政策目標,旨在確保物業市場健康平穩發展,對香港整體社會的可持續發展至為重要。在制定有關措施時,我們明白措施會對部分買家和工商企業造成不便,但在平衡各方面的考慮因素,在低利率、流動資金充裕及供求情況失衡的非常環境下,我們有必要加強需求管理,有關措施符合整體社會的最大利益。若不遏止樓市泡沫形成,資產泡沫一旦爆破,會對香港經濟造成更大的衝擊,從而對營商環境和投資氣氛帶來更負面的影響。

  我希望議員可以香港整體福祉為先,支持政府的立場,否決石議員的修正案。



2014年7月14日(星期一)
香港時間14時0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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