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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就《2013年印花稅(修訂)條例草案》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合併辯論修正案的發言全文(二)(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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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陳家強今日(七月十四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2013年印花稅(修訂)條例草案》(《條例草案》)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動議第1 、8 、9、10、13、14、16、18、22、23及24條的修正案的第二次發言全文︰

主席:

  我想回應政府今次在《條例草案》�堣ㄕA使用「先訂立、後審議」安排的考慮。在推行買家印花稅時,政府提出「先訂立、後審議」,當然這是建基於希望給予市場一個明確信息,當政府需要做調整時,能以有效、快捷的方法去做政策調整。在買家印花稅的審視期間,立法會有很多強烈的意見,認為這樣不妥,當時政府承諾就�荈R家印花稅的修改,如果「減辣」,就會用「先訂立、後審議」的模式;如果「加辣」,就用條例草案的形式讓立法會審議。這項安排是因應社會的意見,亦沒有減低調整政策的成效。

  這次推行二零一三年印花稅時,我們考慮到如何回應當時社會上就�茯F府如何調整稅率的意見,亦參詳過買家印花稅的安排,是否可以做到「混合模式」,即如果「減辣」,就用「先訂立、後審議」;如果「加辣」,就用條例草案的模式。我們看到二零一三年的法案,因為從價印花稅相對複雜,它不是一個買家印花稅的稅項,而是整個稅表有不同的稅階、不同的數字,不同物業有不同稅,在如此大的稅表�堙A何以定為「加辣」﹖何以定為「減辣」呢﹖這在政策和實際操作方面都很難做到,所以儘管考慮可否沿用二零一二年的安排以回應立法會的意見,我們覺得在這如此複雜的法例�堿O做不到的。通過法案委員會的討論,我們認為應該以大局為重,在求同存異的情況下,撤回「先訂立、後審議」的提議,將來我們會採用條例草案的模式,雖然比以前可能有時間差異,但我們以後會盡力跟立法會合作,盡量有效調整政策。

  另外,想回應涂謹申議員就擴闊近親之間住宅物業交易的豁免安排的意見,現時條例草案建議近親之間(包括配偶、父母、子女或兄弟姊妹)買賣或轉讓住宅物業,不論他們是否香港永久性居民,以及他們在購買或轉讓該物業當日是否香港任何其他住宅物業的實益擁有人,均只須按舊有的從價印花稅稅率繳稅。條例草案的豁免安排已經相當全面,乃秉承現行的額外印花稅和買家印花稅制度。有關豁免安排,採用相同的原則,即涉及有血緣關係或有半血緣關係、有夫婦關係或有領養或繼養關係的人的住宅物業交易,均可獲得豁免。政府不贊同就雙倍從價印花稅制度下就近親之間的物業買賣或轉讓另設不同的豁免安排。

  我發言完畢。

完

2014年7月14日(星期一)
香港時間13時3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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