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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就《2013年印花稅(修訂)條例草案》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合併辯論修正案的發言全文(一)(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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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陳家強今日(七月十四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2013年印花稅(修訂)條例草案》(《條例草案》)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動議第1、8、9、10、13、14、16、18、22、23及24條的修正案發言全文︰

主席:

  我動議修正剛才讀出的條文。修正案內容已載列於發給各位委員的文件內。有關的修正案有相當部分屬技術性修訂或行文修訂,並不會對《條例草案》的內容造成實質的改變。

  此外,有關修正案亦包含因應《2014年印花稅(修訂)條例》而需要對《條例草案》作出的修正,例如加入用以收回或徵用物業的法例,使受指明法例影響而須購置替代物業的人士可獲豁免雙倍從價印花稅。上述的修訂旨在令買家印花稅及雙倍從價印花稅制度下的相關安排一致。

  另一方面,因應早前與法案委員會的討論,我們在有關修正案刪除以「先訂立、後審議」的方式調整從價印花稅稅率及款額的條文,即日後的調整會以條例草案方式提交立法會審議。而為貫徹體現《條例草案》的政策原意,我們就非住宅物業的交換安排提出技術性修訂,訂明稅務局會一如處理其他非住宅物業交易般,對有關的「為達到相等價值而付出的任何代價」徵收雙倍從價印花稅。同時,我們藉修正案回應香港律師會的意見,釐清租約及與租約有關的文書,將沿用舊稅率徵收從價印花稅。

  法案委員會已於早前的會議審閱上述的修訂,對有關修正案不持異議。



2014年7月14日(星期一)
香港時間12時0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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