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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運輸及房屋局局長動議恢復二讀《2014年船舶法例(排煙管制)(修訂)條例草案》致辭(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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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運輸及房屋局局長張炳良教授昨日(七月十日)在立法會動議恢復二讀《2014年船舶法例(排煙管制)(修訂)條例草案》致辭全文:

主席:

  首先我要感謝(《2014年船舶法例(排煙管制)(修訂)條例草案》(《條例草案》))法案委員會在主席陳家洛議員的領導下,就《2014年船舶法例(排煙管制)(修訂)條例草案》作了非常全面的審議,在審議過程中亦舉行了公聽會,令到我們今天有機會恢復二讀辯論。

  在剛才的辯論中,聽到多位議員的發言,就各方面的議題,特別是包括執法方面可能存在的一些問題,提出寶貴的意見,我們都會跟進。

  今次這《條例草案》的目的,是加強海事處管制船隻排放過量黑煙,建議引用力高文圖表作為海事處執法的一個比較客觀的準則,並在法例內訂明,香港水域內的任何船隻,均不得連續排放與力高文圖表上2號陰暗色同等深色或較之深色的黑煙達三分鐘或以上。其實這要求在去年審計署署長(發表)一個報告後,本會的政府帳目委員會考慮審計署署長的意見,亦作出這樣要求,希望我們盡快提出相關的立法。

  我很高興這草案得到法案委員會的一致支持,雖然剛才數位議員補充了很多意見。

  陳家洛議員提到收到有團體提出,問為何不可以一方面保留現有條例中,有關於滋擾作為執法的基礎,又同時加入力高文圖表呢?的確,有現時的法例中,是用「滋擾」的概念,但正正因為過去在具體的執法經驗發覺,用「滋擾」很多時不能有很清晰的準則,以及在舉證方面有相當的困難,所以我們建議不用「滋擾」的概念,而改用一個相對比較客觀的準則,就是力高文圖表。

  力高文圖表在國際上來說,如果有一些港口真的用某種可以量度的標準的話,都是用力高文圖表,包括英國的港口和美國一些港口,包括加州、紐約市等的港口,都是用力高文圖表。

  何秀蘭議員提到這圖表歷史悠久,當然歷史悠久不代表不可以使用,但我們都要接受,因為最終這都是一個圖表,當中有四類不同的深淺濃度,方便量度。現在我們建議力高文圖表中的第二等陰暗色,在具體目測過程中,或多或少會受到眼睛的影響。怎樣也好,在舉證上,相對於現行的條例用「滋擾」來說,我們相信是比較有效果。

  如果我們一方面保留「滋擾」,而這個「滋擾」是沒有很清晰的定義,是比較主觀的判斷,同時在法例中又加上力高文圖表,可能會令到航運業界在所謂守法方面、遵從方面,會比較無所適從。所以從清晰的執法定義來說,我們認為用力高文圖表是比較可取。

  還有在目前來說,自2005年起,海事處在審批本地船隻每年,或者每兩年一次申請簽發或續領驗船證明書時,其實已經採用力高文圖表同一個標準,即是2號陰暗色,所以可以這麼說,業界不是由零開始,他們都知道力高文圖表第2號陰暗色是代表甚麼。同時根據《空氣污染管制(煙霧)規例》(第311C章)有關禁止煙�W及陸上裝置排放煙霧的條文,亦是以力高文圖表作為執法的單一標準,所以我們覺得這個圖表儘管未必是十全十美,但從執法角度、從國際上一個已經認可的標準的角度來說,都是可以接受的。

  若《條例草案》今天得到三讀通過,海事處會隨即展開宣傳教育工作,向航運業界人士和公眾派發力高文圖表,很抱歉在法案委員會討論時,政府方面的同事曾經擔心存在版權問題,這個已澄清了,很多謝剛才陳家洛議員指出這點,當然我們以後處理這些問題,我們的同事會加倍審慎。除派發力高文圖表之外,亦會派發相關的宣傳單張,提醒業界必須遵守法例規定,不可讓船隻排出超過濃度上限的煙霧。同時海事處亦打算加強教導公眾辨識可能違法的船隻,以便向海事處作出舉報。目前海事處已聯絡南區民政事務處,計劃於八月份率先在南區舉行兩場講座,分別向船東、船長和船隻經營者,以及公眾人士簡介新的法例要求。之後也會在其他地區舉辦類似講座。

  有數位議員關心執法的問題,就《條例草案》來說,在執法方面,海事處人員已完成使用力高文圖表的訓練,熟習利用力高文圖表以評估船隻排放黑煙的程度。正如我剛才所說,目前在一些驗船證明書的續領或首次發出證明書的過程中,已經用力高文圖表。海事處會繼續於每年採取特別行動,針對船隻排放黑煙的問題,對海面上不同種類和大小的船隻隨機進行目測,並會視乎船隻所排放煙霧的濃度和時間,向有關船隻負責人發出勸喻信、警告、甚至提出檢控。在過去自2007年起海事處所進行的目測結果顯示,排放可見煙霧的船隻數目已由2007年的40.8%大大降至2013年的1.4%,反映船隻排放黑煙的情況已大有改善。縱然如此,我們仍然覺得需要加緊執法力度,亦要加強不論是業界或一般公眾人士對船泊排放黑煙的意識和關注。海事處會繼續維持執法力度,並會因應需要加強力度,亦會跟進市民提出的投訴和作出調查。我相信我們的社會、好像剛才多位議員所說,對空氣的質素就對我們周遭環境的質素是越來越關注,所以我相信除了海事處執法外,市民亦可以加入作出監察,有需要時向海事處提出舉報。現時的力高文圖表,我們在派發方面會是這樣的一張咭,一般市民也可以用。

  在罰則方面,《條例草案》建議大幅提升(非)本地船隻觸犯排放黑煙罪行的罰款,初犯的最高罰款由現時的10,000元提高至25,000元,而再犯的最高罰款則由現時的20,000元提高至50,000元。我剛才所說的罰款是指非本地船隻,這增幅是頗突出的,我們已向法案委員會解釋,為何對非本地船隻作這樣的增幅?因為要反映這些船隻、多數是遠洋船隻有較大的引擎,因此若引擎維修不當,會較本地船隻造成更多的黑煙排放,故需加強罰則。至於本地船隻,由於操作規模較少,我們認為現時的最高罰款,即初犯為10,000元,再犯為25,000元,應該有足夠阻嚇力。但當然我們不能夠放鬆警覺,我們會繼續留意實際情況,有需要時必定會進行檢討。而且由於船東、船東代理和船長均有責任確保船隻獲得適當維修保養和運作良好,因此若有任何船隻違反排放黑煙的規定,上述提及不同位置的人士均有機會被檢控。

  在審議《條例草案》期間,海事處因應法案委員會的要求,向全球22個主要港口當局查詢他們如何量度和管制船隻排放黑煙。我們向22個港口當局提出查詢,但不是所有都回覆,從所得的回覆和海事處掌握的資料,我們了解有些港口沒有用評估標準,有些有規例規定採用一些評估標準,而所用的標準都是採用力高文圖表,好像我剛才提及英國的港口和美國一些港口。目測也好,或用圖片,當然不是十全十美,不過我們覺得從目前執法的工作來說,應該是大有幫助。

  最後我想回應剛才有多位議員提到我們不應只集中看力高文圖表,應該更闊地看如何能夠維持提升香港空氣的質素。我非常同意這個角度,事實上我們知道單靠力高文圖表去針對船泊排放黑煙,不是所謂「治本」的方法,這個是阻嚇的方法,最終一定要針對源頭進行管制。香港跟其他國際間的港口一樣,希望盡量在這方面做多些。目前我們希望盡量要求船隻採用清潔燃料,就此,環保署在今年四月已實施新規例,把香港境內供應的船用輕柴油含硫量上限由0.5%全面收緊至0.05%。此外,環保署打算進一步把遠洋船泊岸轉油列為法定要求,即是規定所有遠洋船在香港水域靠泊時必須轉用含硫量不超過0.5%的燃料,現正草擬法例,若得到本會支持,希望能在明年內生效。

  剛才何秀蘭議員提到岸電設施的問題,她特別針對在啟德郵輪碼頭、海運碼頭,其實也包括在貨櫃碼頭安裝岸上供電設施。環保署方面向我們表示,就啟德郵輪碼頭安裝岸電設施,政府於去年十一月開始進行技術可行性研究,會於短期內完成。待研究完成,政府會參考研究結果制訂進一步計劃。至於在海運碼頭及貨櫃碼頭安裝岸電設施的建議,環保署表示,已經與相關營運商商討,考慮如何提供岸電設施,同樣會考慮可行性,希望能盡快有進一步結果。

  主席,落實《條例草案》的建議,將有助海事處更有效地進行執法,打擊船舶違法排放過量黑煙,以改善香港整體的空氣質素。

  我謹此動議恢復二讀《2014年船舶法例(排煙管制)(修訂)條例草案》,並懇請議員支持《條例草案》。

完

2014年7月11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0時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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