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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九題:處理市民辱罵行為的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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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七月九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黃毓民議員的提問和保安局局長黎棟國的書面答覆︰

問題︰

  警方於本年三月十七日向警務人員發出《處理市民辱罵行為的指引》(《指引》)。《指引》適用於警務人員執行日常職務,例如處理市民求助個案、截停搜查、交通執法等事宜期間,但不適用於他們處理公眾活動期間。當局在解釋制訂《指引》的背景時指出,警務人員在執法過程中,可能會遇到個別人士以辱罵、無禮或不合作態度對待,阻礙警務人員執行職務或使其蒙羞,而《指引》可協助警務人員有效地處理上述情況及統一警隊內處理相類情況的原則和手法。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鑑於警方表示,在某些情況下,如作出辱罵行為的人已干犯或即將干犯罪行,警務人員可能需要採取執法行動,有關的執法行動是否指根據《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228章)第23條(抗拒或阻礙公職人員或其他依法執行公務的人)作出的拘捕及檢控行動;

(二)警方有否研究在甚麼情況下,市民以辱罵、無禮或不合作態度對待警務人員,會阻礙他們執行職務;如有,結果為何;及

(三)警方在制訂指引前,有否研究個別警務人員因被市民辱罵而使其蒙羞,會如何影響警隊的形象;如有,結果為何;有否設立量化的指標,評估警隊形象對警務人員執法效率的影響;如有,詳情為何;鑑於去年八月,旺角西洋菜南街曾發生有市民質疑警方執法行動的事件,《指引》是否適用於處理類似的情況?

答覆:

主席:

  警務人員一直以專業的態度依法執行職務,保護市民生命財產安全、維護法紀和香港的公共安全及公共秩序,應受到市民的尊重。但警務人員在執法過程中,可能會遇到個別人士以辱罵、無禮或不合作態度對待,阻礙警務人員執行職務。為了協助警務人員有效地處理上述情況及統一警隊內處理相類情況的原則和手法,警隊已向警務人員發出處理市民辱罵行為內部指引,以協助前線警務人員於處理有關事件時,以專業的態度及持平和有效的溝通技巧來應對有關情況,確保人員為市民提供專業和優質的服務。

  就黃毓民議員的提問,現回覆如下:

(一)及(二)警務人員會就每宗個案的情況,作出專業判斷,並按當事人的行為和舉報/投訴的性質予以適當的處理及回應。指引提醒警務人員在執行職務時,如面對市民辱罵或不合作態度,須保持克制和忍耐。如情況許可,人員應緩和場面,並注意本身的說話及身體語言,避免令情況惡化。

  在現行的法律下,對警務人員作出辱罵行為,並不構成罪行。如當事人在作出辱罵行為的同時,沒有干犯或不大可能干犯罪行,亦再沒有需要警務人員就事情作跟進處理,警務人員完成現場工作,及確保已採取一切合理行動,並解釋警隊行動理由後,會離開現場及恢復他本來在進行的工作,例如巡邏。

  在某些情況下,如當事人已干犯或即將干犯罪行,警務人員可能需要採取執法行動。人員可在適當時候向有關人士發出勸喻或警告。如果有關人士繼續其行為,而該行為可能構成罪行,人員可考慮採取適當的行動。因應有關人士已干犯的罪行,警務人員亦可視乎情況根據相關法例採取拘捕行動。

  如警務人員合理地相信有罪行發生,才會採取適當的執法行動。警方就有關個案作出檢控時,須向法庭提出足夠證據,並在有需要時徵詢律政司的意見。這與警方在其他情況下採取執法行動無異。

(三)有關指引以現有法律框架為基礎,當中並不牽涉任何新的罪行。指引主要是協助警務人員執行日常職務,例如處理市民求助個案、截停搜查、交通執法等事件。指引並不適用於警隊處理公眾活動,因為公眾活動性質獨特,警方會為有關活動規劃應變方案及整體策略,涉及複雜的考慮元素(例如地點、路線、參與人數、活動安排、活動性質、交通情況及現場人手等),人員會根據有關程序處理。公眾活動的處理涉及考慮上述多種因素、現場情況及發生個案的性質,需要由現場指揮官判斷合適的應變措施及相關行動。

  警方明白得到市民的支持和合作,是警務人員有效地執行職務的關鍵。警隊為人員提供處理市民辱罵行為的指引,顯示了警隊致力提升人員專業能力的決心,亦同時確保警隊為市民提供優質服務。警隊會繼續致力以專業態度服務市民。



2014年7月9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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