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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一題:受大學教育資助委員會資助的院校出讓自資部門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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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七月九日)在立法會會議上葉建源議員的提問和教育局局長吳克儉的書面答覆:

問題:

  上月二十六日有報章報道,香港城市大學(城大)計劃出讓該校在二○○四年成立、提供自資副學士課程的香港城市大學專上學院(城專),並正與兩名潛在買家接洽。鑑於城大是受大學教育資助委員會資助的院校(資助院校)之一,而大部分其他資助院校有類似的自資部門,因此受轉讓計劃影響者不單是城專現時的近7 000名學生及200名教職員,還有日後報讀該等自資部門提供的課程的學生。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當局在上述報章報道前,是否知悉城大出讓城專的計劃;若然,該計劃的詳情為何;若不知悉,原因為何;當局有何措施跟進該計劃;

(二)是否知悉,城大有沒有就出讓城專的計劃進行公眾諮詢;

(三)鑑於當局分別在二○○二年和二○○五年透過「為專上教育機構提供開辦課程貸款計劃」向城大提供約4,500萬元和6億元的免息貸款,資助它租賃和翻新位於九龍灣的商業樓宇和興建位於九龍塘校園內的大樓作為城專的校舍,當局在批出該等貸款時有否就城專的管理和營運,以及有關校舍的使用權和用途施加條件;若有,條件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四)當局在城大還清貸款後,在監管第(三)項提及的新建校舍的用途上有何角色;有否研究,在城大完成出讓城專後,該校舍的擁有權應歸誰,以及該校舍的用途由誰決定;

(五)有否研究城大從出讓城專所得資金歸誰所有;

(六)當局有何措施確保轉讓後的城專所開辦的課程有高質素,以及確保城專的教職員和學生的權益不會因轉讓而受損;

(七)資助院校成立自資部門的審批程序為何;現時有哪些自資部門已根據《公司條例》(第622章)註冊;當局如何監管該等自資部門的管理和營運事宜;資助院校須否就出讓轄下自資部門向當局提出申請;若須申請,審批程序為何、如何監管轉讓的過程,以及當局在批准申請時會否就買方日後管理和營運有關自資部門的事宜施加條款;及

(八)現時有何規定和程序,處理資助院校已轉讓的自資部門在轉讓前所開辦的課程、頒授的學術資格及訂立的僱傭合約的有關事宜?

答覆:

主席:

  香港的專上院校在學術發展及行政管理上享有高度自主權,而政府的政策是支持公帑資助及自資專上教育界別相輔相成的發展。

(一)、(二)、(五)、(六)、(七)及(八)大學教育資助委員會(教資會)資助的八所院校是獨立的法定組織,根據各自的條例成立,各自設有校董會作為最高管治機構,在學術發展及行政管理上擁有高度自主權。與此同時,每所院校應以學生和公眾利益為依歸,並為本身的決定負責。

  一般而言,教資會資助院校可自行決定成立自資部門以及其未來發展,無須由教育局審批。不過,院校應確保自資活動不會偏離院校本身的核心工作,在資源運用上與公帑資助課程完全分開,而對於涉及員工和學生的安排,應有充分的諮詢和良好溝通。

  在教資會資助院校中,現時根據《公司條例》(第622章)註冊的自資部門包括香港城市大學(城大)專上學院、香港教育學院持續專業教育學院有限公司、香港理工大學的專業及持續教育學院有限公司、香港專上學院及香港網上學府有限公司,以及香港大學專業進修學院。

  城大曾向教育局表達有關其轄下開辦自資課程的城大專上學院未來發展的初步構思,但仍未作出任何決定。考慮到有關發展對員工和學生可能帶來的影響,教育局曾向城大清楚表示任何安排應顧及現有學生和員工的利益,以及課程的質素和認可。

(三)及(四)政府曾於二○○五年向城大批出一筆為數5億9,950萬元的貸款,以供興建城大專上學院的校舍,提供自資開辦的專上課程。政府與城大於二○○七年簽訂貸款協議,訂明有關校舍的用途。城大於二○○九年開始償還貸款,並於二○一三年全數清還貸款,貸款協議亦隨之解除。雖然如此,教育局當時有強烈建議城大在有關校舍的使用上應顧及城大專上學院學生的利益。該校舍所在的土地是由政府以私人協約方式批予城大,城大須根據有關批地規約使用該校舍。

  另外,政府曾於二○○二年向城大批出另一筆為數4,475萬6千元的貸款,以供租賃及翻新位於九龍灣的商業樓宇作城大專上學院校舍之用,城大亦已於二○一三年全數清還該筆貸款。



2014年7月9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7時1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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