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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三題:狩獵野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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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七月九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毛孟靜議員的提問和環境局局長黃錦星的書面答覆︰

問題:

  根據漁農自然護理署(漁護署)的資料,過去五年,本港兩支由民間志願人士組成的野豬狩獵隊(狩獵隊)平均大約每隔三天出動一次,而每兩次行動射殺一頭野豬。狩獵隊成員獲香港警務處發出槍械牌照,因此可在家中存放槍械及彈藥。據報,近年狩獵隊的狩獵過程及其成員在管有彈藥方面曾有多番失誤,例如:狩獵隊在野豬並無對市民構成即時危險,以及有近半百居民圍觀但沒有圍封禁區的情況下進行狩獵行動;涉嫌違反不得在星期六和公眾假期進行狩獵行動的規定;有狩獵隊成員被盜去存放在家中的八發雷明登子彈等等。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鑑於在過去數年,野豬傷人的事件僅得寥寥數宗,而由於本港農業已式微,野豬破壞農作物的事件亦甚罕見,有否研究狩獵隊是否有需要頻密出動;頻密出動的原因為何;當局有否就每次行動備存詳細的紀錄及報告;

(二)鑑於香港法例對槍械及彈藥的進口、管有及使用等實施嚴格管制,為何當局向民間狩獵隊成員發出槍械牌照;

(三)針對狩獵隊在狩獵行動期間曾有多番失誤,當局有何改善措施;會否考慮把狩獵野豬行動撥歸漁護署及/或警方執行(例如先由警方用麻醉槍麻醉野豬,再由漁護署善後),以確保狩獵行動由公職人員按嚴謹、有紀律及安全的程序進行;

(四)鑑於本人得悉,當漁護署接獲在市區發現野豬的報告後會派出獸醫向野豬發射麻醉藥,然後將牠們放回郊野公園,當局會否考慮採取同樣方式處理在社區附近發現的野豬,並在有必要的情況下才採取射殺行動;

(五)過去三年,狩獵隊的行動有否造成人命(包括狩獵隊成員及市民)傷亡;如有,詳情為何,以及有關的責任誰屬;

(六)鑑於有報道指出,狩獵隊的狩獵行動須事先取得相關分區警署的批准並需約一星期籌備,警方會否考慮在狩獵行動的最少四十八小時前,在其網站公布(i)行動的日期、時間、地點、狩獵隊成員的姓名、編號及人數、(ii)市民投訴的詳情、(iii)實地視察的結果、(iv)狩獵行動的理據(即已證實有關個案是在沒有可行的防範野豬措施下轉交狩獵隊跟進),以確保公眾安全,並公開行動的報告(包括行動的過程及動物屍體的處理方法),供公眾人士查閱;

(七)鑑於狩獵隊在多次行動中有否需要射殺野豬存在爭議,而漁護署因而屢受批評不尊重動物的生存權利,該署會否考慮制訂更具體和清晰的行動守則,例如訂明野豬破壞市民的財產或威脅市民的人身安全達到何種程度,才批准狩獵行動;

(八)過去五年,狩獵隊射殺了多少頭野豬及該數目與漁護署射殺其他野生動物的數目的比較結果,並列出該等個案的詳情(包括日期、區域、行動原因、野生動物的種類,以及動物屍體的處理方法);

(九)鑑於漁護署的指引訂明,狩獵隊必須將野豬屍體棄置於食物及環境壎芵p(食環署)轄下的動物屍體收集站,食環署現時如何處理該等屍體,以及有否就此制訂指引及備存正式紀錄;如有,詳情為何;如否,會否考慮制訂指引及備存紀錄;及

(十)過去三年,是否有人向漁護署或食環署領取野豬屍體;如有,領取的程序及每宗個案的詳情(包括日期、數量及領取者的身份)為何?

答覆:

主席:

  就毛議員的問題,我們的回覆如下:

(一)及(七)野豬是香港體型最大的陸棲哺乳動物,成豬體重可達150公斤。因為缺乏天敵,繁殖速度快,以至數目迅速增長。雄性野豬長有獠牙,可用作挖取植物根莖食用,亦可作攻擊用途,野豬受挑釁或受襲後會作出攻擊,因而對人身安全可構成威脅,過往本港亦曾發生野豬傷人事件。野豬四出活動時可能會對環境及農作物造成破壞,因此,世界各地如歐洲、澳洲、紐西蘭、美國及部分東南亞國家一般都把野豬列為「害獸」,並以狩獵方式控制其數量。在香港,野豬並非受保護野生動物,漁農自然護理署(漁護署)亦引用同一方法控制其數量。

  漁護署如接獲市民投訴,指有野豬經常出現造成破壞或對他們構成威脅時,會派員到場作實地調查。漁護署人員會向事主提供防範野豬措施的建議,如妥善處理外垃圾、加設欄杆圍網或增加照明等。若確定有野豬出現造成持續破壞或威脅及防範措施都不亢蠔氶A漁護署才會通知狩獵隊安排狩獵行動,以減低野豬出沒造成人身安全及破壞財產的威脅。

  在過去五年,漁護署共接獲超過1500宗野豬滋擾投訴個案,即平均每星期約6宗之多,當中只有約兩成個案須轉介狩獵隊安排狩獵行動。在每次狩獵野豬行動後(不論是否有成果),狩獵隊必須向漁護署及警務處呈交報告作為檔案記錄。

(二)漁護署向狩獵隊發出特別許可證(許可證),准許狩獵隊狩獵野豬,許可證有效期為一年。漁護署發出許可證的其中一項條件為,許可證持有人及獲選為志願狩獵隊成員的人士必須領有由警務處處長所發出的有效槍械牌照,並完全遵守該牌照的各項條件,方可狩獵野豬。狩獵隊成員須通過警方的槍械使用測試後,方能獲發槍械牌照。

(三)野豬狩獵是管理野豬的有效措施,現行安排行之有效,因此有需要保留狩獵隊應付現有情況。漁護署會繼續密切監察野豬出沒情況,確保狩獵行動是在合適的情況下才進行。如有需要漁護署亦會與野豬狩獵隊進行檢討和作出提醒。

(四)是否使用麻醉槍需視乎野豬出現的現場環境而決定。由於一般麻醉藥需要約五至二十分鐘才會發揮效力,如野豬被射麻醉藥後即時逃跑,有可能對公眾構成危險,之後亦難以捕獲牠們。除非遇有野豬受傷或被困市區,而現場情況許可及野豬無法自行離開,漁護署才會派出獸醫使用麻醉槍捕捉。對於誤闖市區又沒有造成持續滋擾或破壞的野豬,若証實健康情況良好,漁護署會在捕獲後把牠們放回遠離民居的郊野山林。

(五)現時狩獵隊除取得漁護署簽發的特別許可證外,各隊員亦須通過使用槍械的標準射擊檢定測試,方可進行狩獵行動。狩獵隊必須遵循漁護署及警方要求,採取安全措施,以防止意外及損傷事故的發生。過往狩獵行動沒有造成任何人命傷亡,但狩獵隊必須購買足夠的意外保險,提供適當的意外保障。

(六)狩獵隊接獲通告後,會派隊員到場了解情況。狩獵隊確認行動後,須以書面通知漁護署,漁護署會將該資料傳真至有關部門及當地民政事務處,以便他們盡早通知當地附近村民/居民。另外,狩獵隊必須在最少兩個工作天前向有關警署申請,詳細列明狩獵野豬行動的安排,如日期、時間、狩獵範圍、及參與該次狩獵行動的成員名單等。狩獵隊必須預先獲得警方(分區指揮官)的書面批准,方可於警方同意的限定日期、時間及地點內進行狩獵行動。

  當地民政事務處為保障市民安全亦會預早向當地村民/居民公布有關狩獵行動細節,而星期六、日或公眾假期則不可進行有關狩獵行動。現時的安排行之有效。

  在每次狩獵行動後,狩獵隊隊長必須向漁護署及警務處呈交報告作為檔案記錄。

(八)除野豬狩獵行動外,漁護署沒有以射殺形式處理其他野生動物。過去五年,野豬狩獵隊在新界、九龍、香港島及其他離島射殺的野豬數目撮列於附件一。

  遭野豬狩獵隊射殺的野豬,會運送到食物環境壎芵p(食環署)管理的動物屍體收集站等待處理。

(九)食環署的外判承辦商每天會到動物屍體收集站,收集站內的動物屍體。另外,當接獲市民或其他政府部門通知在公眾地方發現動物屍體後,食環署會安排承辦商盡快到場收集。承辦商會為撿收的動物屍體灑上漂白粉,並在可行的情況下放入適當的膠袋及妥為包裹,然後運往認可的堆填區處置。承辦商須每月向食環署送交工作報告,詳細列明月內每次收集行動時,從各動物屍體收集站及其他地點所收集的動物屍體種類及數量。有關收集及處理動物屍體方法已在食環署與承辦商所簽訂的合約中列明。

(十)過去三年,漁護署和食環署並無有人領取野生動物屍體的記錄。



2014年7月9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0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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