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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與韓國簽訂稅務協定(附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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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陳家強今日(七月八日)在香港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與韓國就收入稅項避免雙重課稅及防止逃稅簽署協定。韓國駐香港總領事趙鏞天則代表該國政府簽署。

  該協定是香港簽訂的第三十份全面性避免雙重課稅協定(全面性協定)。在此之前,香港已先後與比利時、泰國、中國內地、盧森堡、越南、文萊、荷蘭、印尼、匈牙利、科威特、奧地利、英國、愛爾蘭、列支敦士登、法國、日本、新西蘭、葡萄牙、西班牙、捷克共和國、瑞士、馬耳他、澤西島、馬來西亞、墨西哥、加拿大、意大利、根西島及卡塔爾等貿易夥伴簽訂全面性協定。

  陳家強歡迎該全面性協定,並表示協定闡明協定雙方的徵稅權,有助投資者更有效地評估其跨境經濟活動的潛在稅務負擔。

  他續說,全面性協定有助推動兩地的經濟貿易連繫,並進一步鼓勵韓國和香港公司在彼此地方營商投資。

  在沒有該協定的情況下,韓國居民在香港所賺取的收入會同時被香港和韓國徵收入息稅。在該協定下,在香港所繳的稅款,可以從韓國所徵收的相關稅項中抵免。此外,在沒有該協定的情況下,香港的公司從韓國設立的常設機構所得的利潤,如果源自香港,可能須在兩地課稅。在該協定下,這些公司在韓國所繳納的稅款,將可以根據香港的稅務法例從香港所徵收的相關稅項中抵免,從而避免雙重課稅。

  在沒有該協定的情況下,香港居民若在韓國收取利息收入,須向韓國繳交14%至20%的預扣稅。在該協定下,有關預扣稅稅率將會以10%為上限。韓國向香港居民徵收的特許權使用費的預扣稅稅率會由現時的20%降至以10%為上限。香港居民從韓國收取的股息收入的預扣稅稅率亦會由現時的20%降至15%或10%(視乎其控股的百分比而定)。

  在該協定下,香港的航空公司經營往來韓國的航線,只須就有關利潤按香港稅率(基本上較韓國的稅率為低)繳納香港利得稅,而無須在韓國課稅。現時香港居民從韓國就國際航運賺取的利潤,須在該國課稅。在該協定下,韓國將豁免香港居民該等航運收入的稅項。

  香港與韓國的全面性協定包含了資料交換條文。

  該全面性協定將待雙方完成有關的批准程序後開始生效。就香港而言,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須根據《稅務條例》就協定作出一項命令,該項命令須經立法會審議通過。

  香港將繼續致力擴展與貿易及投資夥伴的全面性協定網絡。

  有關香港與韓國的全面性協定的詳情載於稅務局網頁(www.ird.gov.hk/chi/pdf/Agreement_Korea_HongKong.pdf)。



2014年7月8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4時3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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