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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館業條例》檢討公眾諮詢展開(附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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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政事務總署(民政署)今日(七月四日)發表「《旅館業條例》的檢討」諮詢文件,就強化打擊無牌旅館的執法工作和優化發牌制度,展開公眾諮詢。

  民政事務局局長曾德成在記者會上表示,基於香港獨特的環境,不少旅館開設於多層大廈內。近年社會對旅館的情況日益關注,主要在兩方面,一是無牌旅館危害大眾安全,必須嚴加取締;二是在多層大廈內的旅館對居民構成影響。

  在香港經營旅館,須受《旅館業條例》(第349章)(《條例》)規管。《條例》旨在藉發牌制度,確保擬用作旅館的處所在樓宇結構和消防安全方面,達到《建築物條例》(第123章)和《消防條例》(第95章)指定的標準,以保障入住者和公眾安全。民政署轄下牌照事務處(牌照處)獲旅館業監督(監督)授權,負責執行《條例》,包括簽發牌照和相關的規管和執法職務。

  曾德成說:「民政署根據近年《條例》的實施情況和執法經驗,進行了全面檢討,提出修改條例的建議,並在今日發表諮詢文件,展開全港諮詢。諮詢文件臚列了一系列建議,目標是進一步強化執法能力,有效打擊和取締無牌旅館,加強保障公眾安全,並且優化發牌制度,減低大廈賓館對居民造成的影響。」

  在執法方面,牌照處一直積極打擊和掃蕩無牌旅館。去年,牌照處共採取近一萬次執法行動,是2011年的三倍多,而同期檢控和定罪的數字亦增加兩至三倍。不過,無牌旅館利潤豐厚,即使牌照處大力掃蕩,仍然有人會鋌而走險。

  民政署署長陳甘美華表示,無牌旅館的安全成疑,不但未必能達到樓宇安全及消防安全的基本要求,而且在夜半時份未必有職員當值,難以保障住客的安全。一旦發生火警,更會波及大廈內其他居民,甚至公眾人士。對於無牌旅館,必須嚴厲對付,絕不姑息。

  陳甘美華說:「為了提升我們的執法效果,我們建議修訂《條例》,讓執法人員只要有足夠的環境證據,例如廣告、價目表、單位的陳設、有大量旅館常會供應的物品(譬如毛巾)等等,就可以推定某個單位正經營無牌旅館。我們亦同時建議,執法人員可以推定這些單位的業主或承租人,是無牌旅館的經營者。這項推定能夠有效打擊無牌旅館的幕後經營者,即使他們不在現場亦不可以逍遙法外。當然,如果有關人士能提供相反證明,這項推定不會適用。」

  她續說:「我們亦建議給予執法人員一項新的權力,在有需要的時候可以向法庭申請手令,並根據法庭的命令進入某一單位視察和執法。」

  無牌旅館對旅客和公眾的生命財產構成極大威脅,為向社會清楚傳遞信息,加強阻嚇,諮詢文件建議把無牌經營旅館的最高罰款由20萬元增加至50萬元,監禁則由兩年提高至三年,又建議引入封閉令,讓牌照處可向法庭申請封閉第二次被裁定經營無牌旅館的處所六個月。

  陳甘美華說:「封閉令的刑罰是具阻嚇力的。由於業主會蒙受巨大的經濟損失,所以不但可以令業主放棄經營無牌旅館的打算,亦可以促使他及時採取行動,制止租客將單位用作無牌旅館,甚至中止租約。」

  安全是政府規管旅館業的最大目標。現行的發牌制度,已經可以確保持牌旅館的符合《建築物條例》和《消防條例》的安全標準。陳甘美華表示,為了向旅客和大廈其他的住客提供更佳的保障,諮詢文件中亦建議可加入新的發牌條款,包括要求牌照申請人必須是「適當」人士,例如未曾觸犯《條例》或其他法例的紀錄,以及要求旅館必須購買第三者風險保險等。

  諮詢文件亦建議除了安全因素,亦應同時考慮大廈公契的條文和居民的意見。文件建議修改《條例》,明確授權發牌當局可因為公契載有明確的限制性條文,拒絕發牌。明確的限制性條文是指公契上寫明不得作商業用途、不得經營旅館、或只可作「私人住宅」。

  陳甘美華說:「在立法會通過修訂有關條例前,如果業主已向法庭取得禁制令,牌照處亦會跟隨法庭的裁決,撤銷有關旅館的牌照或拒絕有關申請。另外,今年四月,牌照處已實施通報機制,在收到旅館牌照申請時會通知業主和(業主)立案法團等,讓他們有足夠時間考慮是否根據公契採取法律行動。當他們正式入稟法庭,牌照處會即時暫緩處理有關申請。」

  就如何在發牌程序中考慮居民的意見,諮詢文件中列出了三個可行方案,包括通過民政事務專員進行地區諮詢;成立獨立委員會考慮收到的意見,及向發牌當局提出建議;或成立新的法定組織負責發牌工作。

  陳甘美華表示:「現階段我們對三個方案持開放態度,我們會在聽取社會各界的意見後,再作決定。」

  諮詢文件可於各區民政事務處諮詢服務中心索取,或於民政署網頁(www.had.gov.hk)下載。市民可於八月二十八日或之前,以電郵(review_hagao@had.gov.hk)、郵遞(灣仔軒尼詩道130號修頓中心31樓民政事務總署第四科)或傳真(2147 0984)方式提出意見。



2014年7月4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8時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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