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體版 寄給朋友 政府新聞網
立法會: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動議二讀《2014年強制性公積金計劃(修訂)條例草案》致辭全文(只有中文)
******************************

  以下是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陳家強今日(七月二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動議二讀《2014年強制性公積金計劃(修訂)條例草案》的致辭全文:

主席:

  我謹動議二讀《2014年強制性公積金計劃(修訂)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的主要目的是透過修訂《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強積金條例》)及其附屬法例和《職業退休計劃條例》,為強制性公積金(強積金)及職業退休計劃成員提取累算權益,提供更靈活的安排,並減輕受託人的合規負擔,以擴大強積金減費空間。

  首先,條例草案建議為退休及提早退休的強積金計劃成員提供多一項選擇,容許他們分階段提取累算權益。按現行《強積金條例》,受託人必須容許年滿65歲的計劃成員,立即或在較後時間一筆過提取強積金累算權益。由於計劃成員的平均壽命通常為85歲,這代表當計劃成員在65歲提取權益後,仍需妥善管理整筆款項,以應付退休後長達約二十年間的生活所需。此外,有些計劃成員擔心,如在經濟不景時作一筆過提取強積金,亦代表一次過變現計劃內所有的投資虧損。建議目的,旨在利便計劃成員更妥善管理其退休儲蓄,以應付退休後的生活所需。

  此外,現行《強積金條例》容許計劃成員以提早退休、永久離開香港、死亡、完全喪失行為能力,以及小額結餘帳戶的理由,提早提取強積金累算權益。條例草案建議把罹患「末期疾病」新增為計劃成員額外提早提取累算權益的理由。「末期疾病」是指,導致計劃成員的剩餘預期壽命縮短至十二個月或以下的疾病,並須經由註冊醫生或註冊中醫作證明。我們明白到社會上有聲音希望進一步放寬提早提取累算權益的安排,草案下的建議是考慮到強積金制度的設計純為就業人口提供退休保障,以及其相對較低的供款比率,亦參考了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積金局)早前進行的諮詢結果。

  配合前述提取累算權益的安排,條例草案同時建議修訂《稅務條例》,讓以分階段方式及罹患「末期疾病」的新增理由所提取的累算權益,均可獲豁免課稅。
     
  主席,政府及積金局正採取多項措施,促使強積金收費有較大幅度的下調。條例草案納入了部分相關的法例修訂建議,包括為積金局提供更清晰法律依據,訂立以「符合計劃成員利益」為核准新基金申請的法定準則,藉以收緊批核新基金。建議亦包括簡化行政程序,如廢除重複或不必要的文件及利便電子通訊等,以減輕受託人的合規負擔。

  強積金制度自二零零零年十二月起開始實施,至今逾十三年。參考了期內積金局執法的經驗,我們在草案提出了一些相對較技術性的修訂,包括延長罪行檢控的時限,以利便積金局更有效地採取執法行動,以及就現時《強積金條例》的不清晰條文作出修訂。最後,條例草案亦更新了保密條款,包括讓強積金受託人及職業退休計劃管理人在符合特定情況下,可向海外稅務當局披露有關資料,利便他們遵從相關申報規定,以達致提高稅務透明度或打擊逃稅行為的整體目標。

  主席,我希望各位議員能夠支持條例草案,以便早日落實優化強積金制度的措施。

  我謹此陳辭。多謝主席。



2014年7月2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8時32分

列印此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