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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及公司違例經營會社被判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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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名男子及兩間公司因觸犯《會社(房產安全)條例》(條例),今日(七月二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判罰款8,000元至24,000元。

  案情透露,民政事務總署轄下牌照事務處(牌照處)人員去年十一月至十二月期間分別巡查九龍彌敦道及吳松街三間領有合格證明書以經營的會社。

  牌照處人員發現油麻地彌敦道的會社內的擺設與註冊圖則不符,及在場人數比合格證明書的發證條件上限人數多。上述情況違反了合格證明書內的第3及6項條件。

  同時,牌照處人員發現吳松街的會社除了違反了合格證明書內的第3及6項條件外,亦違反了第20項條件,即會社職員未能在牌照處人員的要求下出示會員名冊紀錄。

  此外,旺角彌敦道的會社被發現擺設與註冊圖則不符及招待非會員,以及在未先取得民政事務局局長的正式書面同意前展開改動工程。會社職員亦未能在牌照處人員的要求下出示合格證明書或其認證真確副本、消防裝置及設備證書的副本及註冊圖則。上述情況違反了合格證明書內的第2、3、10、16、17及19項條件。

  分別作為會社合格證明書持有人的一名男子及兩間公司均被控違反條例第21(2)條。

  民政事務總署發言人提醒所有合格證明書持有人,必須遵守證明書上的條件。當局會繼續執法行動,打擊違規經營的會社。



2014年7月2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8時0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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