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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及管理無牌旅館者被判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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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名女子及一名男子因觸犯《旅館業條例》,今日(七月二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判罰款8,000元至10,000元。

  案情透露,民政事務總署轄下牌照事務處(牌照處)人員去年十二月至今年一月巡查分別位於九龍彌敦道、土瓜灣道及港島和富道共五所懷疑無牌旅館時,喬裝客人,並成功以日租或時租形式租住上述旅館的房間。此外,牌照處人員亦於去年四月接獲警方的轉介前往調查九龍通菜街一所懷疑無牌旅館。

  根據牌照處的紀錄,上述處所在巡查當日均未獲發牌照,分別負責經營或管理上述處所的男女因而被控違反《旅館業條例》第5(1)條。

  民政事務總署發言人強調,經營或管理無牌旅館均屬刑事罪行,一經定罪會留有案底,最高可被處罰款200,000元及監禁兩年。

  發言人呼籲市民致電牌照處的舉報熱線(電話:2881 7498)、電郵至hadlaenq@had.gov.hk,或於網頁(www.hadla.gov.hk)下載表格,以傳真(傳真號碼:2504 5805)舉報違規經營的旅館。



2014年7月2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7時5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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