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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二十二題:網上巡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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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七月二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梁繼昌議員的提問和保安局局長黎棟國的書面答覆︰

問題︰

  據報,現時警方有指派警務人員進行「網上巡邏」,以偵查互聯網上的罪行。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警方進行網上巡邏的具體工作及方式為何;香港警務處轄下哪些部門有進行網上巡邏及有關的人手編制為何;

(二)警方進行網上巡邏時,會否保存有關網頁的資料,包括文字及影像;如會,保存的方式及準則為何,以及有否規定,不會作檢控用途的資料須在指定時間內銷毀;如有規定,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三)現時警方進行網上巡邏的規模為何,包括在過去五年,每年檢視及保存的網頁的數目分別為何;警方就網上巡邏所定成效指標為何;

(四)過去五年,每年警方在進行網上巡邏時揭發的罪案數目,以及有關的檢控和定罪的個案數目分別為何,並按罪行類別列出分項數字;及

(五)過去五年,每年當局根據普通法下「作出有違公德行為」罪行對作出網上行為的人提出檢控的個案數目,以及當中的定罪個案數目?

答覆:

主席:

(一)至(三)互聯網是一個充滿大量資訊的公眾平台。由於有人利用它作為犯案的媒介和工具,警方有責任打擊這些罪案並減少市民接觸有關的犯罪行為。

  為達至防止及偵破罪案的目的,警方各有關部門在有需要時會進行「網上巡邏」,意即在互聯網的公眾平台上搜尋資料。警方也會根據警隊的行動優先次序,針對性及專業地在互聯網上的公眾平台搜尋可能與罪案有關的資料(例如假銀行網站、非法賭波活動、兒童色情物品的發布、毒品販賣、網上刑事恐嚇等)。

  在互聯網上的公眾平台上搜尋資料只是警方為打擊罪行搜尋資料的多個方法之一。我們認為單為警方透過互聯網的公眾平台上搜尋相關資料而制定成效指標並不恰當。警方也沒有備存檢視及保存的網頁的統計數字。

  若警方在網上發現有資料牽涉刑事案件,並且決定採取執法行動,該等資料會成為案件的證物。警方於考慮應否保存或銷毀證物(包括以電子形式儲存的證物)時,均會嚴格遵守法庭的相關程序、《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486章)就個人資料的處理和使用作出的規定及警隊內部指引,在仔細考慮個別案件的性質後始作出決定。

(四)及(五)透過互聯網上的公眾平台搜尋資料只是警方為打擊罪行搜尋資料的多個方法之一。警方沒有備存曾透過這方法搜尋資料而案件最終獲偵破的統計數字。當局也沒有備存根據普通法下「作出有違公德行為」罪行提出檢控的個案中涉及網上行為的人士的案件數字。



2014年7月2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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