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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藥物條例》及《化學品管制條例》修訂於七月四日刊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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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安局發言人今日(七月二日)表示,政府將於本星期五(七月四日)在憲報刊登《2014年危險藥物條例(修訂附表1)令》及《2014年化學品管制條例(修訂附表2)令》。

  兩項修訂令分別將「2-(乙氨基)-2(3-甲氧基苯基)環己酮和相關衍生物」及「α-苯乙q乙耤v加入《危險藥物條例》附表1和《化學品管制條例》附表2,以規管該等物質。

  發言人說:「修訂令旨在防止販運和濫用『2-(乙氨基)-2(3-甲氧基苯基)環己酮和相關衍生物』及『α-苯乙q乙耤z,這有助鞏固香港的抗毒防線。」

  發言人續說:「資料顯示,吸食『2-(乙氨基)-2(3-甲氧基苯基)環己酮』的後果與吸食氯胺酮相近,會對吸食者帶來嚴重和不可逆轉的傷害。」

  「修訂令使有關物質如其他危險藥物一般,受到嚴格管制。非法販運及製造有關物質,最高可被判罰款五百萬元及終身監禁。管有及服用則最高可被判罰款一百萬元及監禁七年。」

  發言人表示:「另一方面,『α-苯乙q乙耤z是『1-苯基-2-丙酮』的直接前體化學品,而『1-苯基-2-丙酮』能製造安非他明及甲基安非他明。鑑於安非他明類毒品對吸食者身體可能造成的傷害,我們建議立法規管有關化學品。」

  「該項修訂令會將有關化學品的製造、進口、出口及轉運納入《化學品管制條例》及其附屬法例的規管,即製造、進口、出口和貯存須取得海關關長發出的牌照或批准書。管有、製造、運送、分銷該等物質以作非法生產危險藥物之用,最高刑罰為罰款一百萬元及監禁十五年。」

  發言人表示,政府已就修訂建議徵詢禁毒常務委員會及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的意見。兩委員會對修訂建議表示支持。當局亦已就修訂建議諮詢相關業界及持份者。

  兩項修訂令將於本年七月九日提交立法會審議,預期十一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2014年7月2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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