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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修訂規則》及《區域法院修訂規則》刊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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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司法機構發出:

  《2014年高等法院規則(修訂)(第2號)規則》(《高等法院修訂規則》)及《2014年區域法院規則(修訂)規則》(《區域法院修訂規則》)今日(六月二十七日)在憲報刊登,並將於七月二日提交立法會進行先訂立後審議的程序。

  《高等法院修訂規則》及《區域法院修訂規則》旨在修訂《高等法院規則》及《區域法院規則》,以規定凡高等法院或區域法院的聆案官(視屬何情況而定)就互爭權利訴訟的爭論點進行審訊,則針對聆案官在審訊時作出的判決或命令而提出的上訴,須向上訴法庭提出。

  司法機構發言人表示,擬議修訂將可使由法官或聆案官(不論有沒有在各方同意下)就互爭權利訴訟的爭論點經審訊後作出決定的上訴機制統一。

  現時,當互爭權利訴訟的爭論點已在聆案官席前但非經各方同意下進行全面審訊後,訴訟各方上訴的權利,只限於向原訟法庭或區域法院內庭的法官(視屬何情況而定)提出上訴,而非現時所建議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的權利。

  司法機構已諮詢高等法院規則委員會、區域法院規則委員會、大律師公會和律師會。他們對有關擬議法例修訂沒有意見。

  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也獲知會有關擬議法例修訂,而事務委員會並沒有意見。

  《高等法院修訂規則》及《區域法院修訂規則》的目標生效日期為十二月一日。



2014年6月27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2時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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