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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提交《2014年土地(雜項條文)(修訂)條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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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將於七月九日向立法會提交《2014年土地(雜項條文)(修訂)條例草案》(《條例草案》),以修訂《土地(雜項條文)條例》(第28章)(《條例》),加重有關不合法佔用未批租政府土地罪行的罰則,以加強針對相關罪行的阻嚇作用。

  政府發言人說:「《條例》就有關罪行和相應罰則所訂立的條文,是針對不合法佔用未批租土地的執法制度的重要元素。該等罰則既須配合社會發展情況,亦須維持足夠阻嚇力,以防止相關罪行,這至為重要。」

  地政總署按《條例》對未批租政府土地採取土地管制行動。《條例》第6條訂明有關不合法佔用未批租土地的執法行動。第6(4)條所述的罰則水平,即最高罰款10,000元和監禁六個月,自《條例》於一九七二年制定以來未有作出調整。

  發言人說:「現行罰款額未能相應地反映有關罪行的嚴重性,亦未能對有關罪行的初犯者及再犯者發揮應有的懲罰及阻嚇作用。審計署及立法會政府帳目委員會在其二○一二年報告書中亦促請政府修訂法例以調高相關罰則,並考慮引入每日違例罰款的制度,以加強阻嚇作用。因此,政府建議提高《條例》下對相關罪行的罰則水平,並就不合法佔用未批租土地罪行引入每日違例罰款制度。」

  根據修訂法例建議,其中就不合法佔用未批租政府土地的罪行而言(即第6(4)條),首次定罪的最高罰款額為50萬元加罪行持續的每日五萬元,而其後每次定罪的最高罰款額為100萬元加罪行持續的每日10萬元。政府亦建議提高兩項相關罪行的罰則水平,即第6(4A)及7(4)條有關不合法在未批租土地上建造構築物及不合法將未批租土地的泥土、草皮、石頭移走。

  發言人說:「政府十分重視對不合法佔用政府土地採取有效執法。除了透過對《條例》作修訂建議以加重罰則外,地政總署亦正研究加強其執法行動的相關措施並會繼續這方面的工作,以期能加強檢控。政府提醒公眾人士不應參與任何不合法佔用政府土地、不合法在未批租土地上建造構築物及不合法將未批租土地的泥土、草皮、石頭移走的行為。」

  《條例草案》將於七月四日刊憲,並於七月九日提交立法會審議。



2014年6月26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9時2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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