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體版 英文版 寄給朋友 政府新聞網
立法會七題:關於為已/擬來港上市內地企業執行審計業務的擬議新規定
******************************

  以下為今日(六月二十五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張華峰議員的提問和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陳家強的書面答覆︰

問題:

  本年四月,國務院財政部發表《會計師事務所跨境執行審計業務暫行規定(徵求意見稿)》的諮詢文件。根據報章的詮釋,諮詢文件建議規定,受委託為內地企業境外上市執行審計業務的境外會計師事務所,應當與內地具證券資格或者上一年度行業綜合評價排名前100名的會計師事務所開展業務合作,並由內地會計師負責在內地的審計工作,但審計報告須由境外會計師事務所出具和審計責任由境外會計師事務所承擔(建議規定)。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鑑於先前《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安排》)訂明,香港會計師事務所在內地臨時開展審計業務時申請的《臨時審計業務許可證》有效期為一年,而其後《安排》的補充協議把有關的有效期延長至五年,政府有否評估建議規定有否抵觸《安排》;政府如何跟進諮詢文件,包括有否向內地當局提出反對意見,或要求內地當局豁免香港會計師事務所遵守建議規定;及

(二)有否評估當建議規定實施後,香港會計師事務所從事有關的審計工作所面對的風險,以及港人投資來港上市的內地企業所面對的風險會否增加,因而打擊投資者信心;會否採取措施,防止來港上市內地企業的帳目失實的風險上升,以確保香港股票市場的地位和聲譽不受影響?

答覆:

主席:

  我們明白各方對《會計師事務所跨境執行審計業務暫行規定(徵求意見稿)》(《暫行規定》)的關注。財經事務及庫務局一直就《暫行規定》與香港會計師公會及相關的金融監管機構商討,以期進一步評估《暫行規定》對本港的市場規管以及業界的影響。

  我們已向中國財政部(財政部)提出《暫行規定》中需要釐清及進一步研究的內容,及轉達香港審計業界對《暫行規定》的關注。財經事務及庫務局並已於最近透過財政部定期與香港有關機構的會面,與財政部進行初步磋商。財政部表示,由於有境外會計師事務所在內地進行跨境審計業務時出現不當行為,《暫行規定》的目的是加強這方面的監管,而非為改變《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CEPA)框架下利便香港審計業界的現有措施。

  我們會積極跟進有關問題,並在未來數月繼續與財政部、香港會計師公會及相關金融監管機構就《暫行規定》的細節保持溝通。



2014年6月25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2時03分

列印此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