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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四題:統一審核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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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六月十八日)在立法會會議上譚耀宗議員的提問和署理保安局局長李家超的書面答覆︰

問題︰

  近日有傳媒報道,入境事務處接獲的酷刑聲請個案與日俱增,然而當中只有極少數的個案經審核後獲得確立。有意見認為,酷刑聲請個案數目不斷上升,不但耗費公帑,更衍生聲請人留港期間非法工作及從事犯罪活動等問題。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三年,當局平均處理每宗酷刑聲請的時間及開支(包括聲請被駁回後提出上訴的個案涉及的開支)為何;酷刑聲請個案最長的處理時間及該個案的開支為何;及

(二)當局有否研究如何加快處理酷刑聲請個案及加強入境管理制度,以減低酷刑聲請數目與日俱增對香港社會所做成的影響;若有研究,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禁止酷刑公約》)自一九九二年起適用於香港。當中第3(1)條規定:「如有充分理由相信任何人在另一國家將有遭受酷刑的危險,任何締約國不得將該人驅逐、遣返或引渡至該國家。」終審法院於二○○四年六月裁定,作出有關決定的過程必須達至「高度公平標準」。鑑於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在FB等人訴入境處處長及保安局局長 ([2009] 2 HKLRD 346)的判決,入境事務處(入境處)於二○○九年十二月就酷刑聲請引入經改進的行政審核機制,以確保程序合乎法律要求的高度公平標準。其後,立法會於二○一二年七月通過修訂《入境條例》(第115章),以法律條文確立酷刑聲請審核機制,同年十二月實施。

  另外,終審法院於二○一二年十二月及二○一三年三月就另外兩宗司法覆核案Ubamaka Edward Wilson 訴保安局局長 [2013] 2 HKC 75及C等人訴入境處處長( [2013] 4 HKC 563)作出判決後,政府於二○一四年三月開始實施統一審核機制,一次過審核任何沒有權利進入及停留於香港的人,根據(除《入境條例》所指的酷刑以外)其他適用的理由,包括《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383章)第八條下的第三條所指的酷刑或殘忍、不人道或侮辱之處遇或懲罰(不人道處遇),以及參照一九五一年《關於難民地位的公約》第33條的免遣返原則所指的迫害等風險,要求避免從香港被遣送離境至另一國家而提出的免遣返聲請。統一審核機制的程序,是按照經廣泛諮詢持份者和由立法會審議後制訂的酷刑聲請法定審核機制所制訂,以確保合乎法律要求的高度公平標準。

  就問題的各部分,現回覆如下:

(一)入境處審核聲請的程序須合乎法律要求的高度公平標準。在統一審核機制實施前,在法定酷刑聲請審核機制下,大部分酷刑聲請(近70%)可在審核程序開展後五個月內完成審核,包括酷刑聲請人提交酷刑聲請表格及文件佐證、安排及進行會面,然後由入境處人員作出決定。不服入境處決定的聲請人可於14日內向獨立的法定酷刑聲請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上訴委員會平均需時三個月作出決定(如需展開聆訊,則需時較長)。

  不過,審核聲請所需的時間取決於聲請人是否合作提供相關理據及文件。假如聲請人不合作,審核程序所需時間會較長(例如不與獲委派的當值律師接觸、無理缺席事先預約的審核會面、聲稱會提交更多文件及佐證但獲延期後無法提交有關資料等)。經改進的行政審核機制實施後,入境處已作出決定的酷刑聲請個案中,最長於審核程序開展46個月後完成審核(根據入境處的記錄,聲請人於審核程序開展後近13個月後才交回聲請表格,期間曾以等候佐證文件、尋求翻譯、索取個人資料等為理由六次延遲提交表格。交回聲請表格後,聲請人的代表律師在七個月內以不同理由挑戰經改進的審核機制的程序,入境處須尋求法律意見並作出回應。其後,入境處在20個月內15次安排會面,當中三次預約後聲請人因病缺席,八次代表律師因事未能出席令會面不能進行。在完成最後一次會面後,聲請人於五個多月內多次要求入境處暫緩作出決定以補充更多佐證文件。聲請人最後一次要求被拒絕後,入境處於三星期內決定聲請)。有關情況在二○一二年十二月實施法定審核機制後有所改善 ── 其後開展審核程序的聲請中,最長於13個月內完成審核(根據入境處的記錄,聲請人於審核程序開展後一個月內交回聲請表格。其後,入境處在12個月內九次安排審核會面,當中五次由於代表律師因事未能出席、另外三次因聲請人棄保潛逃(後再被拘捕)、預約後聲請人因病缺席等原因而令會面不能進行。入境處於完成會面的七日後決定聲請)。統一審核機制的程序按法定審核機制制訂,相信亦能在確保高度公平標準的同時,有效地處理免遣返聲請。

  另外,實施統一審核機制後,入境處審核每一宗免遣返聲請時,除考慮《入境條例》下的酷刑外,亦須按法律要求的高度公平標準,考慮不人道處遇及迫害等其他適用理由。整體而言,由於入境處會一次過審核所有適用的聲請理由,相信可避免聲請人接二連三以不同理由提出聲請延長留港,令審核和遣送程序更有效。

  過往三年,當局用於審核聲請的開支見附件。

(二)統一審核機制實施一段時間後,當局會按運作經驗,以及參考海外做法,研究如何在合乎高度公平標準的前提下,改善及加快審核程序。此外,應當值律師服務的要求,統一審核機制實施初期,入境處會維持每個工作天為八宗聲請展開審核程序,預計統一審核機制實施後的首年內(即二○一四至一五年財政年度)可就1 500宗聲請作出決定。當局會與當值律師服務商討,增加每天轉介的個案數目,以加快審核進度。



2014年6月18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9時2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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