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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七題:魚翅貿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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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六月十八日)在立法會會議上葛珮帆議員的提問和環境局局長黃錦星的書面答覆︰

問題:

  根據政府的統計數字,香港在二○一三年進口約5 400公噸魚翅產品。據悉,割鰭棄鯊的做法直接導致全球鯊魚數目銳減,令不少鯊魚品種瀕臨滅絕。多國已立法禁止銷售或管有魚翅,而不少商業機構(例如航空公司、船運公司、食肆及酒店)亦與魚翅貿易劃清界線。此外,政府於去年承諾,在公務酬酢活動的菜單中,剔除魚翅等菜式,「以體現推動綠色生活及可持續發展」。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為更妥善規管魚翅貿易和提高其透明度,會否考慮改善現時用作貨物分類以便在香港遞交進/出口報關單的香港貨物協調制度編號,包括(i)按照用於藍鰭吞拿魚的編碼方式,識別需要追蹤的鯊魚品種,(ii)採用科學鑑別方法(例如隨機抽樣魚翅樣本進行基因測試以作核證),以及(iii)蒐集及公布有關香港魚翅貿易的全部統計資料(包括所涉鯊魚的品種、數量及原產國家);若否,原因為何;

(二)鑑於魟魚魚鰭現時被用作魚翅替代品,會否考慮在公務酬酢活動停止食用魟魚魚鰭;若否,原因為何;及

(三)會否參考《生物多樣性公約》及《生物多樣性策略及行動計劃》,採取跨境行動,以保護瀕危的鯊魚品種;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一)香港為貿易報關推行香港貨物協調制度(協調制度)。協調制度採用了由世界海關組織設計並在國際間廣為應用的貨物分類及編號協調制度,並採用更為細緻的分類,以應付本港的需要。就魚翅貿易而言,全球約有500種鯊魚,其中大部分可在國際間自由買賣。現時只有一種魚翅專用的國際協調編碼,但香港已進一步根據魚翅是否乾製、浸鹽水或鹽醃,或罐裝提供更仔細的分類。只有少量鯊魚品種受《保護瀕危動植物物種條例》(第586章)(《條例》)規管。漁農自然護理署(漁護署)無需依賴協調制度就這些品種進行《條例》的執法工作。

  對於受《條例》管制的魚翅貿易,漁護署在執法時主要根據可容易辨認的外部特徵而進行實物檢查。脫氧核糖核酸測試只會在有需要時被視作屬輔助性質的辨識工具。

  關於按相關協調制度編碼分類的魚翅貿易統計的詳細資料,包括貿易貨值、數量、貿易類別(即轉口、本地產品出口和進口)及國家,可向政府統計處索取。

(二)政府致力推動綠色生活。為樹立良好榜樣,我們帶頭採取高於最低法定標準的做法,訂立內部指引,以便政府部門在公務酬酢活動中採用具保育意識的菜單。

  即使是同樣的食物,由於環境轉變(例如原產地、繁殖方式、不同的管理方法等)對同一種食品可能產生不同影響,所以我們無法把所有引起關注的食物一一盡錄。作為一個開始,我們在公務酬酢活動的菜單中剔除魚翅、藍鰭金槍魚及黑苔,以進行公眾教育及提高對可持續發展的認識。我們會留意本地及國際的綠色生活趨勢,提倡注重可持續發展的生活模式,並會不時更新有關清單。

(三)政府現正根據《生物多樣性公約》的原則,並考慮到本地的需要和優先次序,制訂《生物多樣性策略及行動計劃》(《計劃》)。自二○一三年起,當局展開提高市民對生物多樣性認知的工作,並就制訂《計劃》收集意見。《生物多樣性公約》的其中一項目標是防止瀕危物種滅絕。就這方面而言,政府致力透過《條例》保護包括受管制鯊魚品種在內的瀕危物種。本港已制定《條例》,履行國際公約《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公約》)的規定,並對瀕危物種的貿易加以規管。現時,香港透過《公約》及《條例》履行保護野生物種的國際責任。漁護署亦就瀕危物種保護與內地機關緊密合作。



2014年6月18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4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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