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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七題:法庭輪候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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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六月十八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鍾國斌議員的提問及政務司司長林鄭月娥的書面答覆:

問題:

  近年,法院審理的部分案件的聆訊輪候時間,較司法機構所訂目標時間為長。在二○一四至二○一五年度,司法機構計劃增設司法職位及其他支援人員職位,以紓緩人手不足的壓力及縮短案件輪候聆訊時間。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鑒於司法機構政務長表示司法工作量持續沉重,是否知悉,長遠來說,司法機構除了增聘人手外,會否透過改善工作流程或資源調配,以加快審理案件的速度;若會,詳情為何;若不會,原因為何;及

(二)是否知悉,司法機構人手不足的問題,有否影響案件由聆訊完畢至法院作出裁決的時間(裁決時間);過去三年,各級法院聆訊完畢的案件的平均裁決時間分別為何,並以表格按年及案件類別分項列出;司法機構有否就裁決時間訂下目標時間;若有目標時間,詳情為何;若沒有,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政府當局已就所提出的問題諮詢司法機構,並獲司法機構提供以下資料:

第(一)部分

  首先,應注意的是,在過去三年:

(1)終審法院、區域法院(包括家事法庭)、裁判法院(傳票案件除外)、專責法庭及審裁處的案件輪候時間都維持在目標範圍之內;

(2)主要受壓的是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及原訟法庭。在該級法院中,案件輪候時間較目標時間為長,原因是案件較前複雜、需時較長及再次排期案件有所增加。此外,這情況亦因多名法官退休及晉升,令到高等法院司法人手的調配暫時受到限制所致;及

(3)裁判法院傳票案件的平均輪候時間較目標時間為長,主要原因是案件量有所增加或有爭議的傳票案件性質較前複雜。

  應注意的是,儘管有上述的人手限制,但司法機構認為,至關重要的是,司法工作應維持以最高水平執行。為了增強高等法院及裁判法院的人手及改善案件輪候時間,司法機構已經/將會推出以下措施:

(1)二○一三年公開招聘原訟法庭法官的工作已經完成。此一輪招聘工作所得出的司法任命,已經及將會在有關任命生效時予以宣布。司法機構計劃於二○一四年下半年展開下一輪招聘原訟法庭法官的工作;

(2)司法機構正進行公開招聘常任裁判官及特委裁判官的工作,以填補裁判法院現有的空缺;

(3)司法機構亦於二○一三年完成了法官及司法人員的編制檢討,得出的結論是需要在各級法院增設司法職位,以應付高等法院已見增加的工作量,以及確保在各級法院的法官及司法人員處理司法培訓事務和參與相關活動時,仍有足夠人手處理日常司法職務。故此,司法機構將尋求立法會批准增設七個法官及司法人員職位,包括三個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一個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一個區域法院法官及兩個裁判官的職位;及

(4)在此過渡時期,我們已經及將會按情況另外任命各級法院的暫委法官,以改善案件的輪候時間。

  除上述之外,司法機構已經及將會實施以下措施,以改善法庭程序及運作的效率,從而提高服務質素。

(甲)民事司法制度改革

  民事司法制度改革於二○○九年四月二日開始實施。此項重大改革適用於在高等法院和區域法院進行的民事法律程序,至於特定案件類別,則由其主理的法官決定新增的規則是否適用於該類案件。其中部分新增的規則和程序,經必要的調整後,亦適用於在土地審裁處和家事法庭審理的案件。

  民事司法制度改革的目標包括:

(1)保留對抗性訴訟制度的精要,但減去其過分的要求。其中一種主要的途徑是賦予法庭更大的案件管理權力。這既能防止與訟人藉�蚢麊k院規則進行策略性操控而拖延法律程序,又可確保法庭資源和司法資源得以公平分配;

(2)簡化並改善民事司法程序;及

(3)促使訴訟各方盡早和解,減省不必要的申請,及在適當時候,就該等申請作出懲處。

  到目前為止,民事司法制度改革實施暢順,進展亦令人滿意。在法庭的鼓勵下,越來越多訴訟人士考慮調解作為另類排解程序。此外,訴訟各方及其法律代表現在更能了解法庭需要行使更大的案件管理權力。因此,當他們向法庭作出申請時,會對訟費問題更細心考量,而案件押後和非正審上訴的次數也越來越少。在附帶條款付款及附帶條款和解提議這兩項新措施推出之後,訴訟人士(尤其是被告人)更願意認真考慮盡早和解。一般來說,案件更能夠在較早階段達成和解。

(乙)資訊科技策略計劃

  司法機構正實施「資訊科技策略計劃」,透過應用更多資訊科技,支援未來司法機構的運作。

  「資訊科技策略計劃」的主要目的,是向所有持份者提供更具效率和成效的優質服務,透過使用最新科技,增加對法官及司法人員、法庭職員和法庭使用者的後勤支援,並透過應用更多資訊科技重整工序,從而支援司法工作的執行。我們預期,通過在各範疇推出電子服務,許多法院及其相關的附帶程序,能更具效率和成效地執行。

(丙)其他基本工程項目

  調配額外司法資源以改善法庭輪候時間,實受制於各級法院現有的法庭數目。為了提供額外法庭及相關設施,以滿足日益增多的法庭服務需求,司法機構現正進行兩項重大工程項目:

(1)將終審法院遷往昃臣道8號(該處將提供一個額外法庭);及

(2)興建西九龍法院大樓,以將現有的(i)荃灣裁判法院;(ii)小額錢債審裁處;(iii)死因裁判法庭;及(iv)淫褻物品審裁處重置並遷往同一地點(該處將提供合共12個額外法庭)。

  我們預期,上述兩項工程完成後,將能進一步提升有關級別法院的法庭服務及運作效率。

  關於為司法機構提供更多空間和足夠資源,以應付日益增多的法庭服務需求一事,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曾去信行政長官。行政機關非常樂意就此等議題與司法機構展開有意義的對話。他們認同,一個有效率和獨立的司法機構對法治極為重要,而行政機關亦應全力提供一切所需支援,以提升香港司法工作的效益和效率,確保司法工作能公平地執行。

  最後,司法機構會繼續密切監察情況,並會適當調配資源,以將輪候時間維持在目標範圍之內。

第(二)部分

  至於宣告判決及決定方面,需留意的是:

(1)刑事案件的判決及裁決一般都在法律程序結束時即時作出,或在法律程序結束後短時間內作出;及

(2)小額錢債審裁處和勞資審裁處的法律程序情況亦一樣,即一般都在聆訊後即時口述判決。

  司法機構僅就部分民事案件宣告判決所需的時間,保存有限的統計數據。過去三年,在高等法院及區域法院所處理的民事案件中,從實質聆訊結束,直至宣告判決或決定所需的平均時間如下:

法院級別/案件類別    平均時間(日)(註1)
             2011  2012  2013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上訴         22   28   18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審訊/實質聆訊    58   69   45
*小額上訴(註2)     46   10   29

區域法院
*民事審訊/實質聆訊    28   26   38

註1:現有的數字乃於二○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截取。
註2:小額上訴包括勞資審裁處、小額錢債審裁處、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的上訴及雜項上訴。

  至於應否為裁決時間定下目標,從上述數字可見,我們預期法官會視乎案件的複雜程度及所需兼顧的其他工作,於合理時間內宣告判決。由於案件的性質與複雜程度差異極大,故訂立標準宣判期限並不被認為是可取的做法。儘管如此,司法機構完全明白適時宣告判決的需要,而各法院領導亦會繼續密切監察情況,以確保判決能於合理時間內作出。

完

2014年6月18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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