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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二題:龍獅運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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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六月十一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麥美娟議員的提問及保安局局長黎棟國的答覆:

問題:

  根據《簡易程序治罪條例》,任何人在公眾地方組織或參與舞獅、舞龍、舞麒麟或附隨的武術表演(下稱「龍獅運動」),除非已獲警務處處長發出許可證,即屬違法。此外,許可證申請人和所有參加者須授權當局向相關警區的指揮官或牌照課提供關於他們的刑事紀錄資料,以便後者考慮有關的申請。另一方面,進行泰拳、跆拳道等搏擊運動的表演活動,均無須申領任何許可證。有意見認為,當局對龍獅運動的規管有標籤效應,使人覺得該等運動屬不良活動,也妨礙了該等運動的普及。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除了龍獅運動外,有沒有其他體育運動項目受到類似形式的規管;如有,該等項目的名稱、規管方式及進行規管的原因;

(二)除了龍獅運動外,還有甚麼體育運動項目的表演活動須獲發許可證才可進行,以及簽發許可證的考慮因素是否包括參加者的刑事紀錄;及

(三)鑑於龍獅運動現已成為不少中、小學生及年輕人閒暇進行的運動,當局會不會檢討對龍獅運動的規管;如會,何時進行;如不會,原因是甚麼?

答覆:

主席:

  《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228章)第4C條規定,除獲警務處處長豁免的人士,任何人士在公眾地方組織或參與舞獅、舞龍、舞麒麟或任何附隨的武術表演,均要按照警務處處長所發出的許可證的條件進行。有關政策的目的為防止不法分子牽涉這類活動,及確保這些活動不會擾亂公共秩序,包括導致交通擠塞、噪音滋擾,或給公眾帶來其他不便或影響公共安全。

  警方要求所有申請及參與這類活動的人士,授權警方查核其刑事定罪紀錄資料,目的是讓警方全面審核有關申請。警方會就每宗申請作全面考慮。若申請人及參加者有刑事定罪紀錄,警方會按其性質及嚴重性,考慮該活動的目的是否真正慶祝節日或表演,或是用來掩飾非法活動。有刑事定罪紀錄的人士不會自動被禁止參與這類活動。經審核後,警方如果懷疑申請與非法活動有關,警方便會拒絕該項申請。

  就麥議員的問題,我們的答覆如下:

(一)《簡易程序治罪條例》沒有對舞龍、舞獅、舞麒麟或任何附隨的武術表演以外的體育表演施加向警務處申領許可證的規定。就警務處負責執行及簽發的牌照及許可證而言,任何人如欲管有槍械以進行射擊運動或表演,均須事先根據《火器及彈藥條例》(第238章)向警務處申領與槍械有關的管有權牌照。警務處在考慮是否批給牌照時,會平衡多個因素,考慮申請人是否獲批給牌照的適當人選(包括檢視申請人的刑事罪行定罪紀錄);申請人是否有好的理由持有牌照;以及該申請會否對公共安全及公共秩序造成任何影響。

(二)根據民政事務局提供的資料,政府一向鼓勵各界參與體育運動。一般來說,當局並不限制各項運動項目的表演活動的進行;但若某體育運動活動的舉行涉及大量群眾聚集、臨時交通管制措施或在公眾地方舉行,主辦單位需要向有關部門尋求意見及/或作出申請。若活動涉及《公眾娛樂場所條例》所定義的公眾娛樂場所,有關人士則須向食物環境壎芵p申領公眾娛樂場所牌照。公眾娛樂場所發牌制度並無規定要查核申請人和參加者的刑事定罪紀錄。

(三)鑑於舞獅、舞龍、舞麒麟運動的獨特性質,當局有必要確保該類運動在公眾場所進行時,不會擾亂公共秩序或影響公共安全。透過發出許可證,可以有助確保相關活動或表演不會被不法分子利用作非法活動。許可證制度行之有效,亦有實際需要。我們強調,當局並無意窒礙舞獅、舞龍、舞麒麟運動的正當發展,這類運動的參加者只有在公眾地方作出表演時才需要向警方提出申請。

  事實上,根據《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228章)第4C條第2款,須申請許可證的規定並不適用於獲警務處處長豁免的人。就中、小學生參與有關活動而言,假如學校或制服團體等打算在公眾地方作舞獅、舞龍、舞麒麟表演活動,主辦人可以以書面形式向警務處提交豁免申請,警方會衡量各個考慮因素,在信納有關活動不牽涉不法分子及不危害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後,考慮批出豁免。



2014年6月11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8時4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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