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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題:含熊膽成分的中成藥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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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六月十一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毛孟靜議員的提問和食物及壎竻膚蔽灠炙瓣慦漁悜接祁苤G

問題:

  《保護瀕危動植物物種條例》(586章)(《條例》)旨在於本港施行《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公約》)。在內地銷售含熊膽成分的中成藥產品受到國家林業局及壎苀〞熙W管,而國務院發布的《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亦將黑熊列為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之一。然而,本人得悉,養殖黑熊及對黑熊進行極不人道的「活熊取膽」,是內地的慣常做法。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申請進口含熊膽成分的中藥產品的藥商須向當局提交關於該等成分的資料詳情為何;當中是否包括熊膽成分的出口國名稱、熊的品種,以及抽取熊膽成分的方法;如是,詳情為何;如否,會否考慮要求藥商提交相關資料才可進口有關產品,以符合《公約》的原則;

(二)目前在本港註冊及出售的含熊膽成分產品(包括中藥材、中成藥產品及其他衍生產品)的最新資料,包括有關產品的名稱、註冊編號、成分、產地、過去三年的進口量,以及藥廠名稱;

(三)鑑於有中醫學團體的研究結果顯示,目前至少有54種草藥具有與熊膽相若的功效(即清熱去黃和清肝明目),例如常春藤、蒲公英、菊花、鼠尾草、大黃、銀花、連翹、黃連及野菊花等,當局有否研究禁止售買含熊膽成分的中藥材或中成藥是否可行;如有,詳情為何;如否,會否展開;及

(四)鑑於行政長官在上任前曾向關注黑熊團體承諾,考慮向中央當局跟進黑熊在內地受虐待的問題,而立法會壎籵が委員會亦在二○一二年五月十四日的會議通過了「本會要求政府立法禁止任何不人道方法取熊膽的中藥材或中成藥在香港出售或進入香港」的議案,加上有研究結果指出熊膽製品有替代品,當局在過去兩年有否就行政長官的承諾和該動議採取跟進行動;如有,詳情為何;如否,為何仍未展開立法程序,何時才會採取跟進行動?

答覆:

主席:

(一)根據《中醫藥條例》(第549章),所有中成藥必須向香港中醫藥管理委員會轄下中藥組(中藥組)註冊,方可進口、在香港製造及銷售。中成藥必須符合中藥組制定的安全、品質及成效的要求,方可獲批准註冊。此外,中藥組亦規定,中成藥註冊的申請人除須遵守《中醫藥條例》外,亦須確保其中成藥符合香港其他法例的要求,包括《保護瀕危動植物物種條例》(第586章)。《保護瀕危動植物物種條例》旨在於香港施行《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公約》)。《公約》的宗旨是通過各締約國政府間採取有效措施,加強貿易控制來切實保護瀕危野生動植物種,確保野生動植物種的持續利用不會因國際貿易而受到影響。

  故此,含有「熊膽」成分的註冊中成藥亦須符合《保護瀕危動植物物種條例》的規定,包括受有關許可證要求的規管。根據漁農自然護理署(漁護署)的記錄,在過去三年,按照《保護瀕危動植物物種條例》規定進口到香港而含熊膽成分的中成藥產品,其熊膽均來自俄羅斯的棕熊,屬《公約》附表II中的物種(即現時未瀕臨絕種,但需要管制其貿易,以避免有絕種危機的物種)。進口含《公約》附錄II物種成分的藥材、中成藥及產品到本港,須連同出口國簽發的《公約》出口准許證,於入境時經獲授權人員查驗。從本港出口該等物品,則須事先向漁護署申領出口許可證。按《公約》規定,只有在物種是合法獲得及其出口不會對該物種的存活帶來損害時,出口國當局才可發出准許證。

(二)有關目前在本港註冊及出售的所有含熊膽成分的中成藥產品的資料請見附件。

(三)中醫藥領域普遍認為熊膽在危、急、重症、疑難雜症治療中療效顯著,在中醫臨床治療上發揮茩垠n的作用;而熊膽在上述治療中的臨床功效尚無法用其他藥材完全替代,暫時亦未有人工合成的替代品。

  中藥組曾就熊膽在中成藥的使用進行討論。考慮到熊膽的藥性、功能及其用途都有其獨特性,在平衡動物權利與自然資源使用的情況下,中藥組目前接納用於治療的中成藥可使用熊膽作為中成藥的有效成分,惟有關中成藥必須已符合《中醫藥條例》、《保護瀕危動植物物種條例》及《公約》的規定。值得留意的是,中藥組只接納使用含有熊膽作為有效成分的註冊中成藥產品作醫療用途,而非保健用途。中藥組會繼續密切留意國際間有關熊膽的藥用價值及使用的情況,並繼續要求有關藥商遵守《中醫藥條例》及其他香港法例。

(四)如當局於二○一三年二月十五日致立法會壎籵が委員會的書面答覆所指,由於獲取熊膽或膽汁的過程均在香港以外的地區進行,而中成藥的製造及供應往往涉及多個環節,因此很難在香港對包括獲取熊膽方式在內的各供應環節進行監察。當局亦希望在此澄清,《公約》及《保護瀕危動植物物種條例》並沒有對採集瀕危物種的方式作出規管。



2014年6月11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8時2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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