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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八題:偷窺及偷拍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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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六月十一日)在立法會會議上葛珮帆議員的提問和保安局局長黎棟國的書面答覆︰

問題︰

  據悉,現時一些由政府部門及私人機構管理的建築物(例如屏山天水圍公共圖書館、香港中央圖書館、希慎廣場、PopCorn商場,以及近日啟用的「元創方」等)由於設計或採用的物料不當(例如圍欄、扶手電梯圍欄及間牆採用透明玻璃),以致存在不少容易令女士走光的黑點。此外,現時市面上出售可用作偷錄/偷拍的器材越來越微型化和容易隱藏,令人防不勝防。有市民表示,在走光黑點偷窺甚至偷錄/偷拍的行為越來越猖獗。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屋宇署有否向認可人士發出指引,訂明樓宇的公共場所的設計和採用的物料,須避免造成令使用者容易走光的位置;若有,詳情為何;若否,會否發出有關指引;

(二)當市民就公共場所內的高危走光位置向場所管理人投訴不果時,他們現時可向哪個政府部門投訴,以及哪個部門會跟進;

(三)鑑於有法律界人士指出,由於當局難以證明涉案者曾作偷窺行為,有關的檢控和定罪個案數目偏低,政府會否考慮修訂有關法例的舉證要求,以遏止偷窺行為;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四)會否考慮定期公布關於在走光黑點偷窺的定罪個案的資料,以阻嚇其他人在該等地點偷窺;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五)過去十年,當局接獲多少宗關於有人偷錄/偷拍的投訴,以及對有關人士提出檢控的個案宗數;及

(六)有否檢討現行法例對偷窺和偷錄/偷拍行為的罰則是否過輕,以致缺乏阻嚇力;若檢討結果如此,會否加重有關罰則;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議員的問題涉及多個政府部門,當局在諮詢相關部門後的綜合回覆如下:

(一)根據發展局提供的資料,屋宇署是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23章)所賦予的權力,監管位於私人土地上的建築物及相關工程的規劃、設計和建造,以確保符合安全和壎芞郱ョC而《建築物條例》亦為此就結構和消防安全及壎芚奶霅戚q定建築設計及建造標準,但不屬於與建築物安全和壎穻傢鰝滷〞p,例如防止出現「走光」的情況,並不屬《建築物條例》的規管範疇,故此沒有就此規定建築工程所使用的物料或建築物的設計,屋宇署亦沒有計劃就此發出指引。就私人建築物(例如問題中提及的大型商場)的問題,市民可以直接向管理那些建築物的機構反映意見。

(二)根據康樂及文化事務處提供的資料,問題中所提到的香港中央圖書館及屏山天水圍公共圖書館已採取適當措施,包括安排保安員加強巡邏及於透明玻璃上加貼磨砂貼膜。

  根據發展局提供的資料,建築署和元創方管理有限公司考慮到市民的意見,已完成「元創方」的優化工程,包括在中空樓梯的踏腳板之間安裝了擋板,在一些玻璃欄杆位置貼上了磨砂膠紙。除此以外,地下展示廊天窗的向底一面也加裝了展示板,以解決在以上數個位置的視線問題。

(三)至(六)根據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60(3)條,任何人在公眾地方或建築物的共用部分遊蕩,不論單獨或結伴在該處出現,而導致他人合理地擔心本身的安全或利益,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監禁兩年。當局並沒有就在公眾地方作出偷窺行為而干犯刑事罪行備存統計數字。

  至於在公眾地方偷拍猥褻照片,則可能干犯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60條「遊蕩」,最高可處監禁兩年;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7B條「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最高可處第二級罰款及監禁十二個月;或普通法的「破壞公眾體統」罪行,最高刑罰是監禁七年。當局沒有計劃增加以上罪行的最高刑罰。在二○○四年至二○一四年四月,警方處理涉及在公眾地方偷拍猥褻照片的案件數目見附件。

  如拍攝行為涉及第486章《個人資料(私隱)條例》所指的個人資料,並在收集或處理個人資料時違反條例附表一的保障資料原則,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可向有關人士發出執行通知。違反執行通知者,首次定罪最高可處第五級罰款及監禁兩年,另處每日罰款。當局沒有計劃增加有關刑罰。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並沒有就偷拍行為之投訴備存統計數字。



2014年6月11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6時0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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