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二十一題:個人信貸資料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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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六月十一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郭家麒議員的提問和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陳家強的書面答覆︰

問題:

  近日,有市民向本人投訴,表示他在遺失身份證期間被其他人盜用身分向銀行及財務公司申請貸款;雖然警方其後向該等機構證實事主曾就遺失身份證一事報警,但有關的不良信貸紀錄一直被保留在其個人信貸資料中,以致事主申請信用卡及貸款時受到影響。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是否知悉,金融機構如何處理市民聲稱因身分被人盜用而產生的不良信貸紀錄;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及相關的政府部門的有關指引有否說明處理方法;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二)有關的執法部門有否既定程序處理盜用他人身分申請貸款的案件;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三)金管局有否監察金融機構有否遵守其發出關於信貸資料的提供及取用事宜的指引;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一)客戶的信貸資料屬個人資料,須受《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私隱條例》)及由個人資料私隱專員發出的《個人信貸資料實務守則》(《實務守則》)所規管。信貸提供者在處理個人信貸資料時,須遵守《私隱條例》及《實務守則》。《實務守則》規定信貸提供者如發現向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提供的資料中有任何不準確的地方,須在合理及切實可行的情況下,盡快更新信貸資料服務機構資料庫內的相關資料。此外,《銀行營運守則》及金管局發出的《監管政策手冊》要求認可機構遵守《私隱條例》及《實務守則》的相關規定。

  如證實盜用事件屬實,信貸提供者須根據《實務守則》的規定,在合理及切實可行的情況下,盡快要求信貸資料服務機構將相關的貸款紀錄從信貸資料服務機構的紀錄中刪除,並不會保留在信貸資料服務機構的資料庫內。

(二)盜用他人的身分進行貸款,可能干犯《盜竊罪條例》第18條「以欺騙手段取得金錢利益」,或《人事登記條例》第7A條「使用他人身份證」等罪行。警方會視乎案件的性質及所掌握的證據,作出調查及跟進。

(三)金管局會在日常的審查工作中(包括現場審查、處理投訴及認可機構的定期自我評估),監察認可機構遵守《銀行營運守則》及《監管政策手冊》的情況。如金管局發覺個別認可機構有違反規定的情況或需作出改善的地方,金管局會與有關的認可機構作出跟進。



2014年6月11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2時3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