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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一宗與管理無牌旅館案件有關的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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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龍城裁判法院今日(六月六日)覆核一宗有關觸犯《旅館業條例》的案件後,決定提高原有判罰,由罰款3,000元提高至6,000元。民政事務總署歡迎法院的裁決。

  案情透露,民政事務總署轄下牌照事務處(牌照處)人員去年七月喬裝客人,成功以日租形式租住旺角新填地街一所無牌旅館的房間。負責管理該旅館的女子於今年一月二十二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控違反《旅館業條例》第5(1)條,並被判處罰款3,000元。

  牌照處認為有關刑罰不足以反映罪行的嚴重性,在徵詢律政司法律意見後,決定請求法院覆核本案的量刑。

  民政事務總署發言人強調,經營或管理無牌旅館均屬刑事罪行,一經定罪會留有案底,最高可被處罰款200,000元及監禁兩年。牌照處會繼續不遺餘力,打擊無牌旅館,以保障旅客和公眾的安全。

  發言人呼籲市民致電牌照處的舉報熱線(電話:2881 7498)、電郵至hadlaenq@had.gov.hk,或於網頁(www.hadla.gov.hk)下載表格,以傳真(傳真號碼:2504 5805)舉報違規經營的旅館。



2014年6月6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9時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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