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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規管在私人土地上擺放建築廢物的新法例即將全面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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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廢物處置(修訂)條例〉(生效日期)公告》今日(六月六日)刊憲,指定於本年八月四日全面實施《2013年廢物處置(修訂)條例》(《修訂條例》),以加強規管在私人土地上擺放建築廢物。

  環境保護署(環保署)發言人表示:「新法例規定,任何人如計劃在私人土地上擺放建築廢物,須事先取得該私人土地所有擁有人的書面許可,而該書面許可上須註有環保署署長的認收標記方為有效。」

  新法例亦要求,任何人擬在私人土地上擺放建築廢物,必須在擺放活動展開的日期至少二十一個曆日前,向環保署提交指明表格及有關資料,經核實方可取得認收標記。為配合新法例於八月四日全面實施,指明表格及有關資料可於七月十四日起提交環保署作核實。此外,在私人土地上擺放建築廢物期間,須時刻在顯眼位置展示經認收表格的複本,以提高透明度,加強公眾監察。

  環保署發言人強調:「未經許可擺放廢物將破壞環境,我們將繼續加強跨部門合作以監察非法棄置建築廢物及堆填活動。日後,任何人未有依照新程序而在私人地段擺放建築廢物,或促使將建築廢物擺放於私人地段,即屬犯罪,可處罰款二十萬元及監禁六個月。」

  有關《廢物處置條例》下加強規管措施的資料請參閱環保署網頁:
www.epd.gov.hk/epd/tc_chi/environmentinhk/waste/prob_solutions/wdao.html。

  如對實施《修訂條例》下的新規管措施有任何查詢,可致電環保署熱線2838 3111或電郵至enquiry@epd.gov.hk。



2014年6月6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0時5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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