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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主因未有履行勞資審裁處判令被判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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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名經營紙盒木樣廠的僱主因違反《僱傭條例》,未有履行勞資審裁處判令而被勞工處檢控。昨日(五月二十九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被判監禁四個月,緩刑兩年。該僱主被命令須經法庭支付拖欠的款項另加五千元補償金給一名僱員。

  勞工處歡迎有關裁決。這是今年第三宗僱主或公司負責人因欠薪或未有履行勞資審裁處判令而被判監的個案。

  上述僱主沒有按照《僱傭條例》的規定,在勞資審裁處判令的指明日期後十四天內,根據該判令支付款項給有關僱員,涉及款額約為十八萬元。

  勞工處發言人表示:「所有僱主必須遵守《僱傭條例》的規定。勞工處絕不容忍蓄意欠薪及未有履行勞資審裁處判令的行為,並會竭盡所能將違例僱主繩之於法。」

  勞工處會繼續致力保障僱員的法定權益。如僱員懷疑其僱傭權益受損,他們應盡快向勞工處舉報,協助調查和舉證,以保障其法定權益。



2014年5月30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1時0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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