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體版 英文版 寄給朋友 政府新聞網
僱主因沒有投購勞保而被判監禁六個月
*****************

  一名運輸公司的經營者違反《僱員補償條例》的規定,沒有為僱員投購工傷補償保險,今日(五月二十九日)在荃灣裁判法院被判即時監禁六個月。

  勞工處歡迎有關裁決。這是今年第一宗僱主因沒有投購工傷補償保險而被判監的個案。勞工處希望此案能為其他僱主發出強烈信息,他們必須根據《僱員補償條例》為其僱員投購工傷補償保險。

  去年(二○一三年)二月一日,該經營者聘請一名跟車工人,前往赤�P角收取貨物。當該名工人正在操作貨車的尾板時,其頭部意外地夾在該貨車的尾板與車斗之間,因而頭部重傷,當場被證實死亡。勞工處發現該經營者沒有按照法例規定,為該僱員投購工傷補償保險,因而對其作出檢控。

  《僱員補償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僱主須為所有僱員投購工傷補償保險,以承擔其在該條例和普通法方面的法律責任。

  勞工處發言人表示:「如僱主不依法例為僱員投購工傷補償保險,會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十萬元及監禁兩年。除此以外,他們亦須向僱員補償援助基金管理局支付附加費。僱主切勿以身試法,勞工處絕不容忍蓄意違法行為,並會竭盡所能將違例僱主繩之於法。」

  勞工處十分重視僱主須依法為僱員投購工傷補償保險,以確保僱員在因工受傷時能獲工傷補償的保障。勞工處會繼續致力保障所有僱員的法定權益。僱員如懷疑僱主未有投購工傷補償保險,他們應盡快向勞工處舉報,協助調查和舉證,以保障其法定權益。勞工處會繼續推行各項推廣和教育工作,提高僱員對勞工權益的認識。

完

2014年5月29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8時28分

列印此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