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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公布優化公司破產法例諮詢總結及設立新法定企業拯救程序詳細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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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今日(五月二十八日)公布優化公司破產法例公眾諮詢的諮詢總結,以及設立法定企業拯救程序和無力償債情況下營商的條文的詳細建議。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發言人表示:「我們感謝回應者就優化公司破產法例的建議提供了有建設性的意見,並且欣悉大部分回應者都支持諮詢文件所列的立法建議。」

  「當局的最終立法建議,已考慮回應者的意見。當局計劃在二零一五年向立法會提交條例草案。」

  政府去年就優化公司破產法例的立法建議展開諮詢,徵詢公眾意見。

  有關建議旨在借鑑相關的國際經驗,精簡和理順公司清盤程序,從而令管理清盤程序更具效率及增加對債權人的保障,以及加強有關清盤程序的監管。

  在公眾諮詢期間,政府共收到36份意見書。政府的代表亦出席了不同的研討會和會議,向持份者簡介有關建議及聽取他們的意見。

  發言人說:「與公司破產有關的法定企業拯救程序,能為面臨財政困難的公司提供多一項選擇,讓公司扭轉形勢並盡量挽救公司的業務,而無須立即進行清盤。」

  「訂立無力償債情況下營商的條文能夠鼓勵董事盡早就公司無力償債的情況採取適當行動,以及加強對債權人的保障。因此,政府就設立法定企業拯救程序及訂立無力償債情況下營商的條文提出詳細的建議。」

  就設立法定企業拯救程序及訂立無力償債情況下營商條文的主要建議載於附件。

  在二零零九至一零年度,政府就法定企業拯救程序和無力償債情況下營商的條文的概念架構及主要課題曾作公眾諮詢。根據有關的諮詢總結,政府已進一步訂出建議的細節,並於今日發布。

  在企業拯救程序的詳細建議下,一名獨立第三方,即臨時監管人,可被公司委任並暫時接管公司,考慮拯救公司的計劃,以及在特定的時間內擬備自願償債安排供債權人決定公司的未來路向。

  企業拯救程序提供不得進行訴訟及其他法律程序的暫止期,讓臨時監管人可以在該期間全力擬備拯救公司的方案。

  為保障進行企業拯救程序的公司的債權人的權益,發言人說:「我們建議公司在進行企業拯救程序前,必須事先取得主要有抵押債權人的書面同意。」

  發言人補充說:「建基於以往的諮詢總結已代表與不同持份者的討論成果,我們建議公司受影響的僱員將獲分階段支付他們在程序啟動前應得的款項,確保他們在企業拯救程序下,獲得的保障不遜於在公司因無力償債而立即進行清盤的情況下所得的保障。」

  政府在擬備企業拯救程序和無力償債情況下營商的條文的詳細建議時,一直與不同的持份者團體保持溝通。政府在擬備條例草案時,將繼續與他們保持溝通。

  發言人說:「由於企業拯救程序的立法建議牽涉繁多的條文以及複雜的事宜,我們的目標是在今屆立法會會期內完成草擬相關的條例草案。」

  有關諮詢總結和建議已上載至財經事務及庫務局網頁(www.fstb.gov.hk)。



2014年5月28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6時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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