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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司長談南丫島附近撞船事故對海事處內部調查報告和政改諮詢(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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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你剛才提到有家屬打算作民事索償,所以到時才讓家屬知道;又說明日可能有條件下讓立法會議員閱覽(報告),但可能又不可以公開。其實這事調查了這麼久,公眾都有知情權,加上不是每一個家屬都會進行民事索償,即有些家屬未必會知道責任誰屬?

律政司司長︰第一,公眾想知道報告的內容,我絕對理解,但在考慮這方面時,我們不得不考慮,公眾想知道這件事,亦要考慮會不會影響刑事調查。我在另一個場合說過,我相信無人希望見到因為現在要公開而影響日後的刑事調查工作,所以平衡所有觀點後,我們認為最穩妥的,是現階段先處理家屬和立法會議員這方面。剛才我已說過,在刑事調查結束和刑事程序展開後,我和刑事檢控專員會再分階段重新審視這問題。

  就你的第二個問題,是不是所有家屬都未必一定會展開民事程序,我們亦有考慮這方面的問題,剛才我們在會議上亦有商討過。我可以透露多些詳情,我們在會議上有談過不需要每一位傷者或不幸過世的家屬都要展開民事程序,因為現時的法庭程序中,有一種情況稱為「代表」的法律程序,representative action,所以其實他們可以派代表先處理這個問題,我們亦和家屬說,我希望如果用這方法,不單處理了披露報告的問題,政府現時不能談是否承認責任的問題,現階段不適合去做,但我跟家屬說,若在民事訴訟展開後,律政司絕對願意與家屬以及其他可能涉及這事件的被告人,我們願意擔當主導角色,聯絡其他相關當事人,討論和解問題,希望能幫助家屬盡快處理這方面的事。

記者:讓立法會議員看,但不能公開,有甚麼用?他們甚至不能用來辯論。此外,想澄清是否三個月內就此事提出刑事檢控?

律政司司長:不是。三個月內警方會向律政司提交報告。剛才在會上,刑事檢控專員表示在看完報告後,大約可在三個月內作決定。

記者:即半年後?

律政司司長:是。我不想有誤會,剛才我說得很清楚,這是第一方面的刑事調查,即是純粹海事處方面的調查。

記者:司長,你剛才說如果用了民事程序代表,即是家屬就已經不需要用之前那個方法簽署保密協議,去公布或閱覽報告?另外,家屬之前也有提到倫明高法官那個委員會已經披露了很多資料,他們就質疑為何仍要用個人資料私隱這一個原因不披露(報告),這一方面是否有法律理據?

律政司司長:我先說私隱方面,我相信有一個不太清楚的理解。上訴庭有法官很清楚說過,雖然某些資料可能在公開的環境下找到,不代表《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的規範不適用,這個香港的上訴庭是說得很清楚的,所以無論你透過當時的調查委員會或其他途徑,在公開的狀況下取得的資料,不代表不受該條例規管。簡單來說,該條例是指你在搜集某些個人資料時,你搜集作一個用途,若你在沒有相關資料提供者的同意下,用作另一個新的目的,已可能觸犯相關條例。在這方面,我們已特別就個人資料私隱的法律問題,徵詢了外間獨立大律師的意見。另外,回答問題的第一部分,若在民事程序內解決,會有相應其他情況處理這份文件的披露,從而避免不會影響現在進行的刑事調查或往後有可能出現的刑事程序,因此用這方向去處理,便不需要家屬簽署保密協議。

記者:今天你和傳媒聚餐時,提到「三軌方案」在下一階段諮詢不會再列入考慮,可否解釋?現在就說下一階段便不提這些,是否不是有商有量?

律政司司長:我希望大家不要用這些觀點去看,因為我們一直說有商有量也說得很清楚,就是要在《基本法》的基礎上去做。因為要提一些違反《基本法》的東西,其實便不是有商有量的真正含意。所以無論是任何一個方案,若違反《基本法》,其實都無甚麼可能在往後的第二輪諮詢中再出現。因為我們特區政府沒有可能推出一些明知違反《基本法》的方案。多謝大家。

(請同時參閱談話內容的英文部分。)



2014年5月16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0時0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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