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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四題:長期監禁刑罰覆核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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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五月十四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陳家洛議員的提問和保安局局長黎棟國的書面答覆:

問題:

  《長期監禁刑罰覆核條例》(第524章)規定,懲教署署長須按指定時間表,將被判長期或無限期監禁刑罰(無期徒刑)的囚犯的個案定期轉介予長期監禁刑罰覆核委員會(委員會)覆核,而有關囚犯無須自行提出申請。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在二○○四年一月至二○一四年三月期間,每年委員會(i)覆核的個案總數、(ii)覆核的無期徒刑個案數目、(iii)建議寬減有期徒刑而建議獲行政長官批准的個案數目、(iv)向行政長官建議以有期徒刑代替無期徒刑的個案數目、(v)建議以有期徒刑代替無期徒刑而建議獲行政長官批准的個案數目、(vi)告知被判處無期徒刑囚犯,委員會將會在若干年後向行政長官建議以有期徒刑代替無期徒刑的個案數目,以及(vii)舉行由囚犯親自或其代表出席的覆核刑期聆訊的個案數目(以表列出)?

答覆:

主席:

  就問題的各部分,當局答覆如下:

  長期監禁刑罰覆核委員會(下稱「委員會」)是一個獨立的法定組織,根據《長期監禁刑罰覆核條例》(香港法例第524章)(下稱「條例」)成立。根據條例,委員會的主席和副主席必須是或曾是原訟法庭法官。而委員會現時另外九位非官方成員,分別是在精神病學、心理學、社會工作、法律、教育、工商,及罪犯更生事務等領域擁有經驗的人士。委員會的主要職能是覆核被判無限期或長期監禁的囚犯的刑罰,及青少年囚犯的刑罰等,並就合適的個案向行政長官作出建議,以有限期刑罰取代無限期刑罰,或減免有限期刑罰。

  一般來說,被判長期監禁或無限期監禁的囚犯,所犯的均屬較嚴重罪行。委員會在覆核刑罰時,必須審慎處理每一宗個案,並考慮所有相關因素,包括有關罪行的性質、囚犯已服的刑期、囚犯是否已改過自新、以及囚犯對公眾安全構成的影響等。當考慮過各相關因素而又認為有充分理據的情況下,委員會才會向行政長官就個別個案建議以有限期刑罰取代無限期刑罰,或建議減免有限期刑罰。

  有關委員會自二○○四年起的覆核個案統計數字載於附件。



2014年5月14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5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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