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體版 寄給朋友 政府新聞網
立法會:署理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動議二讀《2014年競爭(修訂)條例草案》致辭全文(只有中文)
******************************

  以下是署理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梁敬國今日(五月十四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動議二讀《2014年競爭(修訂)條例草案》》(《條例草案》)的致辭全文︰

主席:

  我謹動議二讀《條例草案》。《條例草案》的目的是透過修訂《競爭條例》,給予競爭事務審裁處(審裁處)一些具體的權力,以及就審裁處一些運作事宜訂定條文,以確保審裁處能妥善運作。

  《競爭條例》(《條例》)於二○一二年六月制訂,為打擊各行各業反競爭行為提供法律框架。自《條例》制訂以來,政府當局與競爭事務委員會(競委會)和司法機構一直緊密合作,為全面實施《條例》作好準備。其中一項重要工作是籌備審裁處的全面運作。審裁處是根據《條例》而設立的高級紀錄法院,就聆訊和裁定涉及競爭事宜的案件具有主要司法管轄權。司法機構目前正制訂與審裁處運作和聆訊有關的規則,以及作出其他所需的行政安排。

  在制訂審裁處規則的過程當中,政府與司法機構經仔細研究後,認定一些必須對《條例》及其他法例作出的修訂。目的是清楚地列明審裁處的權力,為審裁處的妥善運作提供更清晰及明確的法理依據。我們因此提出《條例草案》以引進相關修訂。

  《條例草案》的主要內容可歸納為三大類:第一類的修訂與審裁處運作時應有的一般權力有關。現時在《條例》下,一般來說,就原訟法庭行使它的民事司法管轄權時所涉及的常規及程序而言,審裁處擁有原訟法庭享有批給補救及濟助的司法管轄權。而審裁處亦可行使原訟法庭的固有司法管轄權。雖然如此,《條例》有某些範圍沒有清楚表明,審裁處在批給補救及濟助時,是否享有等同於原訟法庭的具體權力。因此,我們建議修訂《條例》,從而賦予審裁處更具體的權力,使它在相關情況下所能行使的權力更為清晰明確。這些權力包括強制執行審裁處命令的權力,就債項、損害賠償及判定債項判給利息等權力。

  第二類的修訂是與審裁處的司法常務官及相關職位的司法人員有關的修訂。現時《條例》就自動委任審裁處司法常務官和其他與司法常務官相關的職位提供了框架。然而,《條例》沒有清楚訂明賦予審裁處司法常務官權力,讓他們執行司法職務。為減輕審裁處成員的工作量,並與高等法院的安排一致,我們建議修訂《條例》,賦權審裁處司法常務官可根據《條例》執行與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相若的司法工作,並給予審裁處司法常務官特權及豁免權,而該等特權及豁免權與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現時享有的相同。此外,我們亦建議修訂《條例》,以便高等法院的暫委司法常務官可自動擔任審裁處的相應職位,並賦予他們與審裁處常任司法常務官相若的權力和職責等。

  第三類的修訂是有關對其他法例的相應修訂,包括《高等法院條例》、《法律執業者條例》、《較高級法院出庭發言權規則》、《證據條例》、《電子交易條例》和《深圳灣口岸港方口岸區條例》。這些修訂的目的是使審裁處日後運作更暢順,並確保它的運作安排與這些法例現時適用於原訟法庭,以及其他法庭或審裁處的安排一致。

  上述的修訂對審裁處日後的妥善運作非常重要。為確保審裁處在運作上準備就緒以行使它的職能,該些修訂必須在全面實施《條例》之前作出。

  政府及司法機構已向競委會簡述修訂《條例》的建議。司法機構亦已就修例建議諮詢了香港大律師公會和香港律師會。他們大致上支持有關的修例建議。政府及司法機構亦於二○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在立法會經濟發展事務委員會的會議上,介紹有關的修例建議。委員會對修例建議並沒有提出異議。

  我謹此陳辭,希望各位議員支持《條例草案》。多謝主席。



2014年5月14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2時45分

列印此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