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因襲擊食環署人員被法庭判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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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名女子因襲擊兩名食物環境壎芵p(食環署)人員,今日(五月十三日)在屯門裁判法院被判八十小時社會服務令。此外,被告亦因在公眾地方棄置垃圾,被判罰款一千五百元。

  案情指本年三月一日,兩名助理小販管理主任在新界元朗青山公路與鳳翔路交界的行人天橋上,目賭該名五十五歲女子在餵飼野鳥以致弄污公眾地方,擬向她發出定額罰款通知書。該女子拒絕合作,並襲擊這兩名食環署人員。

食環署發言人提醒巿民應與執法人員充分合作。根據《公眾壎秅峊型F條例》(第132章)第139條,任何人若故意妨礙或抗拒執法人員執行職務,或對其使用粗言穢語,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二萬五千元及監禁六個月。 
 
  他說:「對執法公職人員使用暴力是不當行為。定罪後,更會留有案底。食環署亦會透過民事訴訟,向涉案人士追討公職人員因工受傷缺勤而引致的損失。」



2014年5月13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9時18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