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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因洗黑錢被判入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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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名二十七歲外籍男子今日(五月十二日)在原訟法庭因洗黑錢罪名被判監禁五年零四個月。
 
  案情透露,該名男子為一跨國洗黑錢集團的成員,於二○一二年四月被捕,其後被控以兩項洗黑錢罪名。他於今日被裁定罪名成立,並被判入獄。

  據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調查,該洗黑錢集團涉及在本港清洗逾十七億元的犯罪得益。

  警方於二○一二年四月至五月採取行動,拘捕該名男子及另外三名外籍男子,介乎27至 45歲,他們被控以洗黑錢罪名,先後被判入獄四年零四個月至五年零六個月。

  案件中,警方共檢獲並充公總值約一億四千七百萬元的現金及財物,包括一百六十一公斤金條、二十卡鑽石、五公斤銀粒、兩所村屋及約五千六百萬元現金。警方相信已成功瓦解該集團。

  警方重申清洗黑錢乃嚴重罪行,最高刑罰可被判監禁十四年。警方有決心打擊誇國有組織罪案,致力使香港免被不法分子利用清洗黑錢。



2014年5月12日(星期一)
香港時間19時4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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