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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四題:酷刑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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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五月七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鄧家彪議員的提問和保安局局長黎棟國的書面答覆︰

問題︰

  據報,近年在港尋求庇護及提出酷刑聲請(統稱「聲請」)的人士在留港期間干犯刑事罪行的個案數目有急升趨勢,而且有多宗罪行性質嚴重。報道又指出,大部分受訪市民認為,本港處理該等聲請的政策過於寬鬆及存在漏洞,而且該等人士逗留在港造成治安問題。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截至本年四月底,當局分別接獲和接納了多少人提出的聲請;

(二)過去五年,就聲請被駁回的個案而言,當局審核聲請平均所需的時間,以及聲請人平均留港年期為何;

(三)過去五年,就聲請被駁回的個案而言,聲請人曾缺席審核會面,以及在提出上訴或司法覆核期間一直留港的人數分別為何,並按其留港年期列出分項數字;

(四)過去五年的聲請人的下列資料:(i)在港註冊結婚的人數、(ii)在港所生子女的總人數及平均每人所生的子女數目、(iii)在提出聲請前在港因涉嫌干犯刑事罪行(包括《入境條例》(第115章))而被捕的人數、(iv)在提出聲請後干犯刑事罪行而被捕的人數,以及(v)在聲請審核期間因非法受僱而被捕的人數;

(五)是否知悉,哪些東南亞國家是《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的締約國;有否研究該等國家處理酷刑聲請的政策以作參考,以及是否知悉該等國家(i)過去五年接納了多少人的聲請、(ii)向聲請人提供的人道援助所涵蓋的範圍,以及(iii)每年的相關開支為何;及

(六)鑑於入境事務處自本年三月起實施統一機制審核所有免遣返聲請,該機制的詳情為何,以及預計可於何時完成處理現時尚待審核的聲請?

答覆:

主席:

  《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禁止酷刑公約》)自一九九二年起適用於香港。入境事務處(入境處)於二○○九年十二月就酷刑聲請引入經改進的行政審核機制,以確保程序合乎法院要求的高度公平標準。其後,立法會於二○一二年七月通過修訂《入境條例》(第115章),就酷刑聲請審核機制訂立法例,同年十二月實施。

  終審法院於二○一二年十二月及二○一三年三月就兩宗相關司法覆核案作出判決後,政府於二○一四年三月三日開始實施統一審核機制,除酷刑聲請外,一次過審核任何沒有權利進入及停留於香港的外國人(非法入境、逾期居留等人士),根據其他適用的理由,包括《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383章)第八條下的第三條所指的酷刑或殘忍、不人道或侮辱之處遇或懲罰(不人道處遇),以及參照一九五一年《關於難民地位的公約》第33條的免遣返原則所指的迫害等風險,要求避免從香港被遣送離境至另一國家而提出的免遣返聲請。統一審核機制的程序,是按照現行酷刑聲請法定審核程序所制訂,合乎法律要求的高度公平標準。

  就問題的各部分,現回覆如下:

(一)至(三)及(六)當局於二○○九年十二月就酷刑聲請引入經改進的行政審核機制時,有6 395宗酷刑聲請尚待審核。另外,自二○○九年十二月至二○一四年二月,入境處共接獲4 969宗新的酷刑聲請,合共11 364宗。在同一時段內,入境處共就4 755宗酷刑聲請作出決定(22宗獲確立,4 733宗不獲確立)。另外,有4 108宗聲請遭撤回或無法跟進。截至二○一四年二月底,尚待審核的酷刑聲請為2 501宗。
 
  酷刑聲請被拒絕的4 733人中,1 535人已離港,其餘則因為已在終審法院於二○一二年十二月及二○一三年三月的判決後按(除酷刑外)其他適用的理由提出免遣返聲請,或因已提出司法覆核、在囚等其他原因仍然留在香港。以其酷刑聲請被入境處拒絕的日期起計算,他們現時平均留港時間約為13個月。

  統一審核機制於二○一四年三月三日起實施時,除了尚待審核的2 501宗酷刑聲請,另有2 962宗由酷刑聲請已被拒或撤回的聲請人提出的免遣返聲請,以及1 236宗由從未曾提出酷刑聲請的人根據(除酷刑外)其他適用理由提出的免遣返聲請,尚待審核的免遣返聲請合共為 6 699宗。

  入境處審核聲請的程序須合乎法院要求的高度公平標準。在統一審核機制實施前,在法定酷刑聲請審核機制下,大部分酷刑聲請(近70%)可在五個月內完成審核,包括酷刑聲請人提交酷刑聲請表格及文件佐證、安排及進行會面,然後由入境處人員作出決定。不過,假如聲請人不合作,審核程序所需時間會較長(例如不與獲委派的當值律師接觸、無理缺席事先預約的審核會面、聲稱會提交更多文件及佐證但獲延期後無法提交有關資料等)。自二○一二年十二月至二○一四年二月,入境處安排的4 056個會面中,1 685個(約42%)未能如期完成。

  實施統一審核機制後,入境處審核每一宗免遣返聲請時,除考慮酷刑外,亦須按法院要求的高度公平標準,考慮不人道處遇及迫害等其他適用理由。整體而言,由於入境處會一次過審核所有適用的聲請理由,相信可避免聲請人接二連三以不同理由提出聲請延長留港,令審核和遣送程序更有效。入境處預計,二○一四至一五年可就超過1 500宗免遣返聲請作出決定。

(四)入境處未有分類備存有關統計數字。《2009 年入境(修訂)條例》於二○○九年十一月十四日生效。該條例增訂第38AA條,訂明非法入境者以及獲發出遣送離境令或遞解離境令的人,均不得接受僱傭工作或開設/參與業務。自該條例生效至二○一四年二月底,743名獲擔保外釋的非中國籍非法入境者及逾期居留人士(當中絕大部分為尋求庇護者或酷刑聲請人)因觸犯第38AA條而被入境處拘捕。另外,過往五年有2 607名非華裔非法入境者及逾期居留人士因觸犯其他刑事罪行而被警方拘捕(主要涉及盜竊、毆打或與毒品有關罪行)。

(五)特區政府在制訂有關機制時(包括二○○九年經改進的行政審核機制、二○一二年為機制訂立法例,及現時的統一審核機制),均會參考鄰近國家及其他普通法國家的經驗。

  根據聯合國網頁的資料,柬埔寨、印尼、老撾、菲律賓、泰國、越南和東帝汶民主共和國等均是《禁止酷刑公約》締約國。當局並沒有備存相關國家的統計數字及開支等資料。



2014年5月7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6時4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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