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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三題:大量工務工程和顧問合約由某些公司投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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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五月七日)立法會會議上陳偉業議員的提問和發展局局長陳茂波的書面答覆:

問題:

  據本人了解,某些工程承辦商及顧問公司在過去數年投得大量工務工程合約及工程顧問研究合約。有市民表示憂慮,一旦該等公司突然倒閉,大量工務工程及工程顧問研究的進度可能會受到嚴重影響。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三年,每年獲得工務工程合約總值最高的首三間公司(i)的名稱、(ii)獲批合約的總值及(iii)獲批合約的數目分別為何(以表列出);

(二)過去三年,每年獲得工務工程顧問研究合約總值最高的首三間公司(i)的名稱、(ii)獲批合約的價值及(iii)獲批合約的數目分別為何(以表列出);

(三)有否分析上述公司投得大量工務工程合約或工程顧問研究合約的主要原因;若有,結果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四)有否措施確保在上述公司突然倒閉的情況時,有關的工務工程或工程顧問研究的進度不受重大影響;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在政府的公共工程採購制度上,我們一直都以「保持公開及公平競爭」和「最具成本效益」的原則,制訂工程合約和顧問合約的招標和評標的政策。現行的承建商、顧問公司及工程和顧問合約管理機制行之有效,一直切實監控各項工程及顧問研究進度,並設有定期評核承建商及顧問公司表現的機制,以確保各項基建工程得以有效推展及完成。

  就問題的四個部分,我現答覆如下:

(一)及(二)在二○一一年至二○一三年,每年獲批工程合約總值最高的首三間公司的名稱及該等公司所獲批的工程合約總值及工程合約數目,以及顧問合約方面的相應資料,分別載於附件一中的表一及表二。

(三)為確保公帑能用得其所,工程合約和顧問合約標書的評審都需要符合公開及公平競爭的原則,遵照各項相關的採購規則和標書中所訂明的程序進行。

  為確保中標者擁有足夠的技術及資源完成相關的工程項目,招標部門於評審各工程或顧問合約標書中一般採取「雙信封、兩階段」方式來評審標書。部門會要求承建商或顧問公司於投標時同時以獨立信封分別提交「技術建議書」及「價格建議書」。部門成立的標書評審小組會根據標書中訂明的各項評審標準,先完成第一階段的「技術建議書」評審後,才檢視「價格建議書」,然後綜合兩階段的評分。而就一些較簡單的工程合約而言,招標部門亦可採用已於標書中訂明的評審程式,以投標者的「承建商表現指數」(註:「承建商表現指數」反映該承建商在過去三年於其所有的公共工程合約中表現;此指數由發展局每季更新。)及其投標價作出綜合評分。在一般情況下,綜合評分中得分最高的投標者,經通過財務審核達到相關的財務要求後,才會獲批合約。

(四)如承建商或顧問公司於工程或顧問合約期內突然倒閉,無可避免會對相關項目的進度有所影響。為防範於未然,我們一直採取以下措施以盡量減低有關的風險或可能引致的影響:

(1)於工程或顧問合約推展期間,負責的工務部門會密切監控項目的進度、質量及工程費用,並定期評核承建商及顧問公司的表現。此舉有助工務部門盡早察覺任何承建商或顧問公司於營運方面出現的不良狀況,並採取適當的跟進行動。

(2)工程及顧問合約中已預設相關條款,在發生指定的情況時,包括該承建商或顧問公司破產、清盤或無法完成合約等,政府可安排其他公司(例如現有的定期合約承建商或另行招標)完成合約餘下的工作。

(3)為妥善推展公共工程,我們根據不同類別工程的需要,制定及管理認可公共工程承建商名冊,一般合約只向名冊中的承建商招標。所有納入名冊的承建商必須符合既定的財務、技術及管理準則。尤其在財務狀況方面,承建商必須依循《承建商管理手冊》的規定,按時定期向發展局提交帳目,以證實其財務狀況完全符合認可名冊中的相關準則。如承建商未能在指定期限提交帳目或達到訂明的財務準則,發展局可依循《承建商管理手冊》採取適當的規管行動,包括暫時取消該承建商競投公共工程的資格、將其降級或降低組別,甚至從認可名冊中除名。



2014年5月7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6時4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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