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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題:申請豁免買家印花稅的法定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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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五月七日)立法會會議上湯家驊議員的提問和運輸及房屋局局長張炳良教授的書面答覆:

問題 :

  本會於本年二月底制定的《2014年印花稅(修訂)條例》引入買家印花稅,所有購入住宅物業的公司及非香港永久性居民(非永久居民)(某些情況除外)均須繳付相當於樓價15%的稅款。該條例的生效日期追溯至二○一二年十月二十七日。稅務局執行該條例時,發信要求處理有關物業轉易的律師通知於該生效日期後購入住宅物業並符合有關資格的人士,他們須提交法定聲明,聲明他們是香港永久性居民(永久居民)(如申請豁免的理由是他們屬永久居民)並代表自己行事,才可獲豁免買家印花稅。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至今有多少名住宅物業買家提交上述法定聲明;

(二)鑑於追查逃稅和與稅務有關的詐騙等刑事罪行是稅務局的職責,局方有何理據要求永久居民作出上述的法定聲明,並因而須承擔法律責任和有關開支;

(三)有否檢討提交上述法定聲明的規定是否擾民,以及有否侵犯有關人士面對刑事起訴時保持緘默的權利;

(四)鑑於代表自己行事的非永久居民在某些情況下,可獲豁免買家印花稅,局方除了要求他們提交法定聲明外,有何方法核實他們是代表自己行事;及

(五)鑑於在條例刊憲日期前購入物業的買家提交法定聲明的限期為本年四月三十日,當該等買家未能在該日期或之前提交法定聲明時,他們除了可被徵收買家印花稅外,有否其他後果;若有,詳情為何?

答覆:

主席:

  為應對熾熱的樓市,並在房屋供應偏緊的情況下優先照顧香港永久性居民的置居需要,政府在二○一二年十月二十六日宣布就住宅物業交易引入買家印花稅及加強額外印花稅。落實有關措施的《2012年印花稅(修訂)條例草案》在二○一四年二月二十二日獲立法會通過,而相關的《2014年印花稅(修訂)條例》(《修訂條例》)亦已在二○一四年二月二十八日刊憲。

  《修訂條例》訂明,如有證明令印花稅署署長信納可予徵收印花稅的買賣協議或售賣轉易契中的購買人或承讓人在交易中為「代表自己行事的香港永久性居民」,有關文書則無須繳付買家印花稅。此豁免條件旨在防止非香港永久性居民透過以香港永久性居民名義購買住宅物業的方法逃避買家印花稅,從而確保買家印花稅有效達致優先照顧香港永久性居民置居需要的政策原意。購買人或承讓人是否「代表自己行事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及有否在交易中代表其他人行事,不能單憑身份證明文件確實。為有效執行此豁免安排,正如政府早在立法會相關的法案委員會會議上解釋,印花稅署會要求有關的購買人或承讓人作出法定聲明,確認他們在有關交易中屬「代表自己行事的香港永久性居民」,而並非在交易中代表其他人行事,以獲得有關的買家印花稅豁免。政府亦已解釋,政府要求購買人或承讓人作出法定聲明,是因為他們對有關交易的相關事實及情況有全盤認知,故理應能因應實際情況,聲明他們在交易中是否代表自己行事。

  上述的法定聲明必須符合《宣誓及聲明條例》(第11章)的規定。有關的購買人或承讓人可以到民政事務總署轄下的各區諮詢服務中心或稅務局辦理有關聲明,民政事務總署及稅務局並不會就有關服務收取費用。購買人或承讓人亦可由其代表律師協助作出有關聲明。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第36條,任何人明知而故意在非經宣誓的情況下,在法定聲明中作出在要項上屬虛假的陳述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二年及罰款。為核實有關的購買人或承讓人是否代表自己行事,稅務局可要求他們提供進一步證據,例如購買物業的資金來源,以證明其在交易中是代表自己行事。

  要求購買人或承讓人作出有關聲明的要求,旨在防止買家印花稅對香港永久性居民作出的豁免被濫用,此目標合乎情理。政府並不認為此要求會對購買人或承讓人保持緘默的權利有任何影響。事實上,即使有關人士因蓄意作出失實聲明而被起訴,買家印花稅的機制並不影響他們在面對起訴時保持緘默等的權利。我們相信要求購買人或承讓人作出有關聲明的做法可在確保買家印花稅的成效及便利市民之間達致合適平衡。

  稅務局在《2012年印花稅(修訂)條例草案》於二○一四年二月二十二日獲立法會通過後,已隨即發信給可能須繳交買家印花稅的購買人或承讓人的代表律師行,通知其加蓋買家印花稅的安排及申請豁免程序,包括作出上述法定聲明的安排,務求令措施得以順利落實。稅務局亦已在其網頁上載申請豁免買家印花稅及作出有關法定聲明的常見問題及程序,方便市民理解有關安排。截至二○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已有約51 000宗住宅物業交易的購買人或承讓人向稅務局提交有關聲明。

  除對屬「代表自己行事的香港永久性居民」的購買人或承讓人作出豁免外,在買家印花稅機制下,部分並非香港永久性居民的購買人或承讓人在指定情況下亦可獲豁免繳交買家印花稅,例如有關交易屬近親之間買賣或轉讓、購買住宅物業作重建用途、受指明條例影響下購置替代物業等。有關購買人或承讓人在向稅務局申請有關豁免時必須同時提交相關的證明文件(例如出世紙、結婚證書等),稅務局會因應有關個案的實際情況判斷該交易是否符合《修訂條例》下訂明的豁免資格。

  如購買人或承讓人因特殊情況未能於限期內完成申請豁免程序,他們可以書面向稅務局提出延期申請,稅務局亦可以因應實際情況考慮酌情處理。



2014年5月7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2時0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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