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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電視及電台節目守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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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通訊事務管理局發出:

  通訊事務管理局(通訊局)批准轄下的廣播業務守則委員會所作的建議,就電視及電台節目守則中規管社論形式節目和個人意見節目的條文作出以下修訂:

(一)社論形式節目是包含廣播持牌機構就有關香港公共政策或備受香港公眾關注而又具爭議的議題表達意見或觀點的節目,應被視為個人意見節目的一種,亦應遵守現時適用於個人意見節目的基本規定,即準確、公平、提供適當機會以便回應,以及盡量讓多方面意見得以表達;

(二)「服務提供者」的意見會被視為持牌機構的意見。「服務提供者」應界定為持牌人和對持牌人行使控制的人,例如持牌機構的董事、主要人員和主要表決控權人;

(三)若節目包含服務提供者的意見,則在節目開始時應作出適當宣布,以清楚表明節目內發表的意見屬於或包括服務提供者的意見;

(四)個人意見節目須在同一個平台,即在同一個節目或同一系列的節目,或於合理時間內在目標觀眾或聽眾相近的同類型節目中,提供適當的回應機會;以及

(五)個人意見節目的規定應適用於真實題材節目內包含個人意見內容的環節。

  通訊局於二○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至二○一四年二月十七日進行公眾諮詢,以收集公眾和持牌機構對電視及電台節目守則修訂建議的意見。公眾人士的回應摘要載於www.coms-auth.hk/filemanager/tc/content_711/cp20140226_views_c.pdf。

  通訊局在批准有關修訂時,已考慮公眾和持牌機構的意見。通訊局認為有關修訂已在持牌機構的言論自由與更負責任地行使廣播權利兩者之間取得適當平衡。通訊局會密切留意有關新規定於持牌機構日後播放的社論形式節目和個人意見節目中的實施情況。

  有關修訂將於二○一四年七月一日生效,修訂詳情載於www.coms-auth.hk/filemanager/tc/content_713/appx_20140502_tc.pdf。



2014年5月2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2時0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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