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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男女違例經營會社被判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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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名男子及一名女子因觸犯《會社(房產安全)條例》,今日(四月三十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分別被判罰款12,000及15,000元。

  案情透露,民政事務總署轄下牌照事務處(牌照處)人員去年十月巡查尖沙咀彌敦道一間領有合格證明書以經營的會社時,喬裝顧客惠顧,但會社職員並無核實牌照處人員的會員身分,或邀請其成為會員。牌照處人員發現會社內的擺設與註冊圖則不符及在場人數比合格證明書的發證條件上限人數多。會社職員亦未能在牌照處人員的要求下出示會社註冊圖則。上述情況違反了合格證明書內的第3、6、17及19項條件。

  此外,牌照處人員於去年十一月巡查旺角亞皆老街一間領有合格證明書以經營的會社時,發現會社除了違反合格證明書內的第3、6、17及19項條件外,還違反了第10項條件,即會社職員未能在牌照處人員的要求下出示消防裝置及設備證書。

  作為合格證明書持有人的男女因而被控違反《會社(房產安全)條例》第21(2)條。

  民政事務總署發言人提醒所有合格證明書持有人,必須遵守證明書上的條件。當局會繼續執法行動,打擊違規經營的會社。



2014年4月30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7時5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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