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管理無牌旅館者被判罰
**********
**********
兩名女子今日(四月三十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控違反《旅館業條例》,一名被判罰款6,000元,另一名則被判罰款10,000元及監禁一個月,緩刑一年。
案情透露,民政事務總署轄下牌照事務處(牌照處)人員去年九月巡查佐敦彌敦道一所持牌旅館時,喬裝客人,並成功以日租形式,租住同一大廈另一旅館的房間。根據牌照處的紀錄,該處所在巡查當日並未獲發牌照,負責管理該處所的女子因而被控在牌照顯示的處所以外的地方管理旅館,違反《旅館業條例》第21(3)(b)條。
此外,牌照處人員去年十一月喬裝客人,成功以日租形式租住旺角登打士街一所無牌旅館的房間。負責管理該無牌旅館的女子因而被控違反《旅館業條例》第5(1)條。
民政事務總署發言人強調,經營或管理無牌旅館均屬刑事罪行,一經定罪會留有案底,最高可被處罰款200,000元及監禁兩年。
發言人呼籲市民致電牌照處的舉報熱線(電話:2881 7498)、電郵至hadlaenq@had.gov.hk,或於網頁(www.hadla.gov.hk)下載表格,以傳真(傳真號碼:2504 5805)舉報違規經營的旅館。
完
2014年4月30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8時1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