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體版 英文版 寄給朋友 政府新聞網
立法會十題:保安及護尷A務
*************

  以下是今日(四月三十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黃國健議員的提問和保安局局長黎棟國的書面答覆︰

問題︰

  根據《保安及護尷A務條例》(第460章),任何人除非獲發《保安人員許可證》(許可證),不得從事有報酬的保安工作。按保安及護懋~管理委員會(委員會)所訂準則,從事乙類保安工作(即就任何人、處所或財產提供的、無須攜帶槍械彈藥執行的護壑u作)的年齡上限為65歲,而從事甲類保安工作(即只限「單幢式私人住宅建築物」而無須攜帶槍械彈藥執行的護壑u作)則沒有年齡上限。故此,持乙類許可證的保安員一旦年滿65歲,即使其僱主希望他們留任並向委員會陳情,亦不會獲續發許可證,以致市場上持乙類許可證的保安員供不應求,令部分僱主未能成功招聘該類保安員。另一方面,有保安員及僱主向本人反映,雖然持乙類許可證的保安員在年滿65歲時可改領甲類許可證,但單幢式私人住宅建築物的數目隨蚋簞洐垂埵茪暾謘A以致甲類許可證持有人的工作職位越來越少,他們因而被迫在65歲退休,頓失生計。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是否知悉現時全港可由乙類許可證持有人擔任的保安職位有多少個,以及當中有多少個可由甲類許可證持有人擔任,並按18個區議會分區列出分項數字;

(二)現時65歲以上的甲類許可證持有人的數目為何;

(三)過去五年,每年乙類許可證的申請/續期申請因申請人年齡為65歲或以上而不獲批准的數目為何;及

(四)當局會否要求委員會(i)研究擴闊甲類許可證持有人可執行護壑u作的樓宇的類別,以及(ii)參考甲類許可證的簽發準則,研究放寬乙類許可證持有人的年齡上限;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就提述事項,我們的綜合回覆如下︰

  《保安及護尷A務條例》(法例第460章)(條例)的目的是透過發牌制度,確保提供保安及護尷A務的人士或公司符合一定的水平,從而協助執法部門防止及偵查罪案,保護市民生命財產。

  根據條例,任何人為報酬擔任保安工作,必須持有警務處所簽發的《保安人員許可證》(許可證)。許可證共分為甲、乙、丙、丁四類。其中乙類許可證所涵蓋的保安服務範圍廣泛,持證人可就任何人、處所(例如銀行、商場及商廈)、或財產提供無須攜帶搶械彈藥的保安工作。考慮到這類保安服務對從業員的體格和警覺性有一定要求,以及對社會的重要性,目前當局將乙類許可證的年齡上限設定於65歲。年逾65歲的合資格人士,仍可申請甲類許可證。甲類許可證持證人可以在「單幢式私人住宅建築物」擔任無須攜帶槍械彈藥執行護壑u作。「單幢式私人住宅建築物」是指只有一個主要通道的獨立住宅建築物。「主要通道」是指除緊急及走火通道外,居民最常用以通往單位的入口閘門、升降機大堂或樓梯。不少屋苑和屋h的個別大廈,如只有一個主要出入通道,一般都符合有關定義。

  根據記錄,過去五年並沒有65歲或以上的人士向警方申請乙類許可證。截至本年三月三十一日,全港約有265 000名人士持有乙類許可證,當中約124 000人受僱從事保安及護壑u作。我們沒有備存由乙類許可證持有人擔任的保安職位的數字。而截至本年三月三十一日,全港約有21 000名65歲或以上的人士持有甲類許可證。

  當局在考慮是否放寬對保安人員取得許可證的要求時,必須顧及規管政策的目的,以及保安服務的質素和水平。我們會密切注意各界的相關意見,以及與業界保持溝通,並在確保保安及護尷A務水平的基礎上,適時進行相關檢討。



2014年4月30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45分

列印此頁